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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公布10起典型案例!

黄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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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黄石发布

在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

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经各单位筛选、推荐

黄石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遴选了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影响力的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现予以发布

(一)某水果商行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永安里菜场的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多家商户销售的西瓜上标有虚构专利号,该专利号系供货方某水果商行提供,涉案金额1930元,当事人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假冒专利行为本质是消费欺诈。本案坚持从终端销售溯源上游源头,将执法检查与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彰显了行政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决心,切实保护了消费者与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水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请求人刘某向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某超市销售的11款水杯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证据充分,该局适用简易程序批量办理。经审理认定,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该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全部处理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积极适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对涉及同一专利的侵权纠纷请求实施批量办理,进一步提升专利行政裁决工作质效,程序规范、法律适用精准,为今后高质效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指引。

(三)销售侵犯“千年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线索,对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66卷非金属板条及9块实木樱桃色胶合板为侵犯“千年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侵权商品,无进货票据,且以“免费赠与”“配套使用”等方式规避收费,无直接收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为基层商标侵权执法典型案例。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合法来源,以“免费赠与”“配套使用”等方式规避收费,此类情形在基层建材领域频发。办案机关结合其配合调查情节,依法作出按违法经营额1.5倍从轻罚款的行政处罚,为同类轻微案件提供参考。

(四)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黄石市新闻出版局移交线索,对某公司涉嫌盗印小学课本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印刷非法出版物460份,违法经营额5498元。该局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参考《湖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责令当事人删除电脑中所有涉及教科书的PDF文档,并作出没收印刷设备和违法所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当前市场中较为常见的未经许可擅自印刷出版物违法行为,该案件的查处对印刷经营单位、教培机构、打字复印店等市场主体均有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市场主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五)“锦江之星”诉锦江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锦江之星”系驰名商标。2023年,锦江之星公司对黄石港区锦江宾馆多处印有“锦江”字样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以锦江宾馆侵害其独占许可使用“锦江之星”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大冶市人民法院,要求锦江宾馆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经查,锦江宾馆“锦江”标识的使用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日,且符合“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法律规定。大冶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锦江之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打破了以往在先使用权抗辩主体局限于在先使用人本人,以及将继受行为必须发生在商标注册前的惯例,率先允许与在先使用人具有承继关系的受让人提出在先使用抗辩,继而对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六)“3.3”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张某胜等人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等地生产、销售伪劣酒类产品,将产品运送至物流及终端店铺后,销往广州、上海、佛山及马来西亚等地,涉案价值100余万元。2025年3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7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同年9月,该案移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新型跨地区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监测分析平台,发现跨地区犯罪线索,建立完善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该案的侦破斩断了广东及东南亚假冒酒类产销链条,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群众权益,为企业挽回损失800余万元。

(七)武汉某消防工程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11年至2023年,武汉市某消防工程公司在承建大冶市某公司多处厂房的消防安装工程中,该消防公司负责人余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安排余某乙在低档产品上粘贴高档产品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成合同约定的品牌商品在消防工程中安装使用,非法获利5542万余元。2024年5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4月,大冶市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5年10月,大冶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中公检法三方协同配合,多次向被告人余某甲释法说理,促成其退缴违法所得5000余万元、赔偿商标权利人350万元。办案机关综合考量案件事实、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及法定从宽情节,平等保护了涉案三方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易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起,易某某等人利用各自居所,生产、销售假冒中国劲酒、白云边、洋河等注册商标的商品。2024年9月,公安机关从上述制假窝点及有关店铺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及制假工具、包材等物品,价值人民币62078元。2025年1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大冶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典型意义】本案系假酒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典型全链条案件,涵盖生产、运输、销售全环节。虽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运输的假酒金额仅1920元,未达到追诉标准,但本案明确了全链条制售假酒案件中的罪名及共犯认定,同时针对各被告人作出差异化量刑,对打击同类型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九)沙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简介】2016年1月,被告人沙某成立哈尔滨某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在淘宝注册网店对外销售服饰。经查,在未取得多个国外知名品牌公司授权下,沙某找到宁某等人购进假冒知名品牌的服饰对外销售,形成了宁某等为供货方,郭某等为生产方,杜某为下游网店店长的侵权服饰生产、销售链条,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4.9万余件,销售总额约为1110万元。2024年11月,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沙某等8人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2月,下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2025年2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典型意义】本案强化公检法协同联动,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联合公安机关会商研判、引导侦查,实现制、供、销全链条精准打击。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分层分类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全面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全方位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十)“美冠臣”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淄博某公司与被告彭某、黄石美冠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5年5月,淄博某公司向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对被告黄石某公司开设的店铺现状进行拍照,并出具了公证文书。经查,被告黄石某公司未经授权,以“美冠臣”作为字号对外经营及进行商品服务宣传,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彭某作为黄石美冠臣所聘请的员工,其行为属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黄石某公司承担。2025年10月,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手段。本案中,员工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侵权责任依法应由公司承担。该案对厘清职务行为与侵权责任主体关系、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融媒记者 陈弘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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