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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罚款、没收!

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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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在仓库内查获烟花爆竹2597箱,但经营者杨某等4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行政执法部门遂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杨某等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但其尚未有违法所得。杨某等4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扣押了杨某等4人非法经营的2597箱烟花爆竹。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杨某等4人罚款2.4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2597件烟花爆竹。

专家评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零售经营需要预防爆炸事故发生,需要满足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条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需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经营者杨某等4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本条查封、扣押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案中,杨某等4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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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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