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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及孙建西等高管收警示函 信息披露违规涉及两起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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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资讯 2026年4月21日,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刚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前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孙建西、总经理王妍、董事会秘书韦尔奇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上述主体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两起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曝光

陕西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达刚控股存在两项主要违规问题:

一是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显示,2023年11月,公司实控人孙建西与西安中旺众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司知悉该事项,但在协议签订及后续进展过程中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情况。2023年12月,孙建西与阜华冠宇量化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转让5%股权的《股票转让合同》。该交易于2024年1月2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然而,在2024年7月交易所合规确认书届满时,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该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

相关主体违反多项法规 高管被认定负主要责任

陕西证监局指出,达刚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孙建西、总经理王妍、董事会秘书韦尔奇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办法》第五十二条,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达刚控股、孙建西、王妍、韦尔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不影响正常经营 公司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披露,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相关主体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具,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准确性的严格要求。达刚控股及相关高管需引以为戒,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升合规意识,以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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