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

滚动播报 04.21 07:43

(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殷 汉

不久前,秀洲区油车港镇某企业突然宣布辞退5名员工,辞退理由是:企业根据内部订立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在考核中业绩排名末位的员工予以解聘。

一石激起千层浪。涉及的5名员工情绪激动,对公司的行为表示不服。他们一致认为:“我们没有违法乱纪,也遵守劳动纪律,凭什么被辞退?企业有权这样任意辞退员工吗?如果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企业就得赔钱!”而企业方认为,企业有用工方面的自主权,末位淘汰制是企业制的内部制度,不少企业都有这种做法,公司员工也全都知晓,员工应该遵守并配合执行。双方相持不下,决定请求油车港司法所老娘舅进行调解。老娘舅沈志明受理了这起纠纷的调解。

老娘舅详细了解了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开宗明义:“依据末位淘汰制这项单位内部条款来辞退员工,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老娘舅进一步解释,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企业管理手段,在不违反劳动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基于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适当运用,这本身有其合理之处。不少企业利用这一机制提高劳动效率,奖励业绩突出贡献大的员工,督促鞭策后进员工迎头赶上,如果其他客观条件允许,不失为一种可以借鉴的内部管理举措。但这不等于企业可以无限放大考核功能,甚至直接与员工的去留挂钩,漠视员工合法权益。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规的,必须予以纠正。再说,一名员工的背后,往往还牵涉到一个家庭。员工突然失去工作,一下子没了经济来源,对其家庭的影响是很大的。这与国家倡导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

听了老娘舅一番释法析理,企业方也认识到了自身做法的不妥,表示愿意和涉事员工坐下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相关补偿事宜。最后,在老娘舅的主持和引导下,双方和平表达诉求,本着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涉事员工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老娘舅有话说

这起纠纷中,企业以末位淘汰为由直接辞退员工,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即便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也必须先进行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的,方可提前30日通知并额外支付相关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涉及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问题。经济补偿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末位淘汰本质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双倍赔偿金。遇到此类情况,劳动者务必保留好考核记录、解除通知书等证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