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旅行遭单位拒绝
(来源:湖州日报)
转自:湖州日报
记者 王艳琦
陈先生是南浔一家企业的职员,近期企业承接了多个重点项目,业务进入了繁忙期。高强度的加班和连环的会议让他长期处于高压状态,身体发出了预警,精神也愈发紧绷,他迫切希望能停下脚步,外出旅行放松身心,以此调整疲惫的状态。
然而,陈先生核对个人休假记录后发现,自己的带薪年休假早已全部休完。为了缓解压力,他决定申请几天事假,计划前往周边城市旅行放松。随后,他按照公司流程提交了事假申请,明确请假理由为“工作压力大,需外出放松调整”。
这份申请递交后不久便被领导驳回。公司解释,当前公司各部门任务繁重,陈先生所在岗位不可或缺,若其离岗,将直接影响项目推进进度,因此决定不予审批。
陈先生心里又委屈又困惑:自己长期超负荷工作,请假调整是合理需求,事假难道不能被批准吗?单位直接拒绝的行为,到底是否合法?
律师解读:
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王鑫
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休假权益进行了明确划分,主要分为计薪假期与无薪假期2类。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产假、病假等属于计薪假期,劳动者休假期间,用人单位需依法足额支付工资;而事假则属于劳动者因个人非紧急事务申请的无薪假期,《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
在实践中,判断请假申请能否获批,需区分3种核心情形。一是必须依法批准:劳动者请病假、产假、陪护直系亲属重病、丧假等,涉及个人重大权益或紧急人身事务,只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就必须批准,不得无故拒绝。二是可不予批准但需补偿:若用人单位因工作安排,无法让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或安排了双休日加班却无法安排调休的,则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作为补偿。三是可自主决定是否批准:事假就属于这一类。法律并未规定单位必须批准事假申请,单位拥有合法的用工自主权和假期审批权。
具体到本案,陈先生以“工作压力大、外出游玩放松”为由请事假,并不属于上述必须批准的法定情形。同时,公司正处于业务高峰期,岗位工作无法空缺,公司基于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驳回其事假申请,是合法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体现,无需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在此,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确实因身体不适无法坚持工作,最稳妥的方式是凭借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假条申请病假,这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权益。切勿仅凭个人休闲意愿请事假并强行离岗,以免引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建立人性化的事假管理制度,在保障经营的前提下,合理兼顾员工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