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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选择“跟后妈”,为何能获法院支持?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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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客

    近日,湖北恩施州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亲爸和后妈离婚,15岁女孩小钱选择跟后妈生活,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按照公众传统的朴素认知,小孩在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离婚后,自然要跟随亲生父母生活。实际上,在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小孩的后续生活安排或选择也遵循了这样的“常理”。但在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亲爸与后妈离婚纠纷案中,法院支持了小钱跟随后妈生活的选择。乍一看,小钱的选择和法院的立场似乎有些违背“常理”,而依托事实和法理评析不难发现,法院支持小钱跟后妈生活,可谓最合情、最合理、最正当。

    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后妈或后爸也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跟随生活选择范围内。《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据此,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稳定抚养教育关系(即拟制血亲关系),就应该接受父母子女关系的约束,即便亲爸与后妈离婚,后妈与继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也依然存在,后妈依然应该对继子女承担抚养责任。

    同时,后妈也有权终结这种抚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在后妈与继子女感情稳定且同意继续抚养的前提下,未成年继子女在亲爸与后妈离婚后,有选择与后妈继续生活的权利,后妈也是适格的直接抚养责任主体。当然,亲爸也应以支付抚养费等方式承担抚养责任。

    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与谁共同生活,关乎其情感需求和成长利益。因而,《民法典》针对达到一定年龄门槛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尊重未成年人选择权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上述案件中,小钱已有15岁,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她选择与后妈继续生活,出于真实意愿,而后妈也同意抚养小钱,这种双向选择理应得到尊重。

    在法理情范围内,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选择才是最好的选择。据法官调查,小钱已与后妈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妈对小钱视如己出,在生活、教育等方面关怀备至;小钱认为“后妈比亲妈还亲”,已经完全接纳了后妈,对后妈非常依恋。显然,小钱在亲爸与后妈离婚后,与后妈共同生活,最符合其需求,最有利于保持其生活、情感的稳定,最有利于其成长。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不少“亲爸与后妈”或“亲妈与后爸”离婚纠纷案中,都通过判决或调解支持了未成年继子女与后妈或后爸继续生活的选择,体现了司法部门不机械拘泥于血亲关系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理念,也契合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样的司法理念和行为,有助于减少父母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关系裂痕,减轻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有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既彰显了司法理性,又彰显了人性化,值得点赞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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