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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市场资讯 04.20 14:29

(来源:达州融媒)

为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达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网络餐饮突出问题,依法查办了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为强化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向社会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引导行业守法合规经营。

案例一

美团外卖平台通川区某烤肉店

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案例类型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问题)

案件详情

2026年1月13日,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川区某烤肉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该店厨房发现有标识名称为“韩式火锅酱”4袋已超过法定保质期。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韩式火锅酱4袋、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

本案中,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定期检查清理食品制度,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二

淘宝闪购平台达川区

某公司未履行网络餐饮食品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案

案例类型

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主体责任问题)

案例详情

2026年3月30日,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达州市某公司(淘宝闪购达川区代理运营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未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给与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

本案中,当事人未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存在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彰显对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进一步提升了监管公信力,形成“监管部门执法、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公众参与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推动食品安全治理效能提升。

案例三

淘宝闪购平台万源市某烧烤店

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

案例类型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问题)

案例详情

2026年2月3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公安部门移送线索,万源市某烧烤店涉嫌采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菜单中有多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

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直接助长非法捕捞乱象,严重破坏水域生态平衡与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扰乱水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对流域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本案的依法查处,在辖区内对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有效引导水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溯源管理等主体责任,推动从业者从被动禁售向主动守护转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守护水域生态安全与市场秩序。

案例四

美团外卖平台宣汉某冒菜店

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例类型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示问题)

案例详情

2026年1月6日,一消费者投诉称其在美团平台购得某冒菜店销售的“骨肉相连”实际用料和商品详情页所示“猪骨肉”不符。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在该店后厨冰柜中发现一袋已开封标示为“骨肉相连”的产品,配料表标示:鸡胸肉、饮用水、食用玉米淀粉、鸭软骨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该店在美团平台的店铺,APP显示该店在所售菜品“骨肉相连”的商品描述中显示有“猪骨肉约80克”等文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2日对当事人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

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正确公示所售菜品原材料信息,确保消费者获取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避免被虚假功效、成分、认证等内容误导,从而实现理性消费。通过查处此案,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进一步提升了监管公信力,形成“监管部门执法、经营者自律、公众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推动食品安全治理效能提升。

案例五

美团外卖平台大竹县某小吃店

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案例类型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环境卫生问题)

案例详情

2025年12月15日,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在大竹县某小吃店点了一份豆花饭,现场食用期间在蘸料碟中的豆花上发现异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放置蘸料碟柜子未配备有效的三防设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4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

本案中,当事人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蘸料作为直接入口食品,其存放设施缺失防护,是导致食品受到污染的潜在高风险环节。执法机关抓住这一关键,揭示了经营者过程控制缺失的根本问题,将监管重心前置到了风险防范层面。食品安全违法不仅指成品中含有可见异物,更涵盖生产经营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等全过程隐患。作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每个细节符合安全标准。

案例六

美团外卖平台渠县某蛋糕店

销售食品无标签标识案

案例类型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示问题)

案例详情

2026年3月12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检查时,在渠县某蛋糕店发现:当事人店铺销售货架上生产的食品没有标签标识,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2026年3月24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店开展检查,发现其销售货架上生产的食品仍没有标签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于2026年4月14日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

本案中,当事人未对生产销售食品张贴标签标识,致使消费者无法知悉商品生产日期、地址等食品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对其生产销售食品张贴标签标识,明确生产销售食品信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案例七

美团外卖平台开江县某餐饮店

超过许可类别范围销售食品案

案例类型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及经营资质问题)

案例详情

2026年1月27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信,举报内容称商家涉嫌超范围经营。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看当事人手机美团平台,发现有举报人所称凉菜“混拌猪头肉”(主料:猪头肉;凉热:凉;制作方法:拌;价格:38.9元)。当事人出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显示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制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检查后立即下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免罚条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

该案反映出个别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经营资质范围的认识不足,擅自销售冷食类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对初次违法且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行为不予处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引导网络餐饮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呼吁广大消费者

提高警惕,积极监督,

共同筑牢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让“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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