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骗人只开超市,犯法吗?”
环球网
本文转自【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我不直接骗人,就算不上犯法。”
抱着这样的想法,曹某多次偷越国(边)境,往返于我国与境外某国,并在电诈园区内开设超市,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
境外电诈园区开超市成了诈骗共犯
2019年至2020年间,曹某在未办理合法出境手续的情况下,多次结伙在某省边境采用乘摩托车、皮划艇、徒步翻越的方式偷越国(边)境,往返于我国与境外某国。
在明知当地某园区是专门针对我国公民实施虚假投资理财、裸聊等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窝点情况下,曹某仍与该境外园区运营方签订协议,按月缴纳高额租金和管理费,在园区内开设超市,专门向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的犯罪分子售卖食品、日用品,同时提供现金兑换服务,为窝点内的犯罪活动提供稳定的后勤保障。
经查,曹某经营超市期间,该园区内多个犯罪团伙持续针对我国公民实施违法犯罪,仅其中一个团伙的涉案金额就高达2000余万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同时,曹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最终,法院对曹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官提醒:不存在“没直接骗人就不犯法”
以境外窝点为依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会对我国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造成直接危害;而偷越国境的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的边境管理秩序,为各类跨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滋生的空间,二者均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物资、资金、场所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无论是直接参与诈骗实施、担任管理职务,还是为犯罪团伙提供后勤保障,都是犯罪活动得以持续实施的重要环节,都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没直接骗人就不犯法”的例外。
任何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都将纳入刑事追责范围。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综合上海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