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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时实际控制人徐雄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拟被罚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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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东时,证券代码:603377)4月17日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于2026年4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据悉,公司因2022年未对其子公司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当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金额较大,北京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440万元。

公告显示,经北京证监局查明,ST东时2022年未对其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少计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利润940.29万元和1893.1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97%和82.33%。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并追溯调整2022年度财务报表。

北京证监局认为,ST东时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徐雄时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董事长,闫文辉时任公司总经理,王红玉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三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均被认定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北京证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
  • 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 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 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相关规定,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已使公司触及该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使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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