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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3万元“考试包过”未果,退款诉求获法院支持

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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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4月16日讯 张甲(化名)为通过某卫生部门考试,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在考试中心工作多年的吴迪(化名),得到“包过”承诺后,张甲向吴迪微信转账3万元。然而张甲不仅没通过考试,退款也一拖再拖,于是张甲将吴迪起诉至法院。

4月16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包过”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支持张甲的退款诉求,但关于利息的诉求未获支持。

2024年11月23日,张甲欲参加某卫生部门考试,通过朋友结识了吴迪。吴迪承诺,缴费3万元即可获得“核心复习资料”,并保证能顺利通过考试,若未通过则全额退款。当日,张甲通过微信扫码向吴迪转账3万元。

2024年12月25日,考试成绩公布,张甲未能通过。次日,吴迪在微信上向张甲表示了歉意,“是我没办好,您给我一个卡号,3天之内给您转过去。”张甲随即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号,可此后多次催促,吴迪始终未予退款。

张甲把吴迪起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吴迪退还服务费3万元及相应利息。吴迪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甲试图通过吴迪采取非正常途径通过考试,该行为破坏了考试竞争的公平性,扰乱了社会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款项返还问题,法院指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并由有过错一方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失。本案中,吴迪应当依法返还其收取张甲3万元款项,但张甲与吴迪均有过错,张甲关于支付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吴迪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最终,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迪向原告张甲支付3万元,并驳回张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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