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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药再迎利好:高水平创新药上市初期可享“价格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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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陈琳 )4月15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司长王小宁就《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支持创新药发展的具体举措作出详细解读。

王小宁表示,国家医保局始终支持医药创新,连续8年开展医保目录谈判,累计将199种创新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截至今年2月,医保基金累计为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支出5048亿元,带动销售7400亿元,惠及11.7亿人次。同时,增设商保创新药目录,引入多元支付机制,推动医药产业走上重创新、强研发的发展道路。数据显示,医药工业利润总额年均增长11.3%,研发投入年均增长23%,医药创新已经成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的前沿赛道。

《意见》在创新药获批上市后的各个环节提出了精准支持措施:在药品首发阶段,《意见》创新提出优化首发价格机制。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文件,探索实行企业自评临床价值和创新程度。对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上市初期可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适应的价格,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企业还可根据真实世界研究结果和临床使用效果,在首发价格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定价行为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

在医保准入阶段,《意见》强调优化医保目录调整规则,谈判形成的医保支付标准要合理体现药品临床价值。谈判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可不受医保支付标准约束。对于基本目录外的创新药,将加快商保创新药目录落地,鼓励医药企业、慈善组织、专项基金等社会力量为创新药使用者提供精准帮扶,拓展支付渠道。

在集采阶段,《意见》明确“创新不集采,集采非创新”,集采仅针对供应多元、上市多年的药品,不涉及创新药。在常规挂网阶段,《意见》提出推动参比制剂、通用名药形成合理价格梯度,体现对创新研发的支持。

此外,《意见》还提出建立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医保部门将依法推进药品真实世界研究,从临床有效性、创新性、可及性等维度客观评价药品价值。同时,积极支持创新药全球化发展,上线中国药品价格登记系统,支持医药企业构建全球化、多元化价格体系,并支持建设中国-东盟区域医药交易(集采)平台、中国-中亚中心药房、中国国际医疗设备与器械交易(集采)平台、宁波中东欧交易(集采)平台,全面促进医药产业的开放发展。

编辑 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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