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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布第2号总林(草)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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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宋明慧)4月10日,青海省委书记、总林(草)长吴晓军,省长、总林(草)长罗东川签发2026年第2号总林(草)长令,聚焦禁牧管理提质、林草生态巩固、生态安全保障核心目标,依据《青海省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对全省重点生态区域实施严格禁牧管控,以刚性举措压实管护责任、守护生态成果。

总林(草)长令明确,禁牧区域覆盖全省禁牧草原、天然林保护区、退耕还林工程区、“三北”工程及国土绿化新造林地、幼林地、沙化土地封禁区等重点区域。禁牧期限实行科学评估、动态调整,禁牧范围、面积、边界及期限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定,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总林(草)长令要求,在禁牧区域统一设置警示标识和责任公示牌,严禁违规放牧、擅自流转禁牧草原,严禁毁林毁草开荒、违法征占、乱采滥挖等行为,严禁擅自移动、损毁管护设施,坚持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收,引导农牧民发展舍饲圈养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严格落实属地、监管、主体和网格管护责任,依托林(草)长制健全“乡镇+村社+管护员”网格化巡查体系,实现全域常态监管。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力度,运用无人机、视频监控、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履职不力、监管缺位造成生态问题突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追责。健全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国有林管护资金、非国有林生态补偿资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和生态护林员管护绩效管理政策,支持圈舍改造、饲草料基地建设、草种繁育,多渠道开展政策法规宣传,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共同监督,持续巩固林草生态修复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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