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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主张相差数百万元,看法官如何厘清演唱会主办方与承办方“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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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票房高达1243万元的演唱会

却因票款结算引发“罗生门”

主办方与承办方对簿公堂

一方索赔275万元

另一方声称倒贴74万元

法院如何厘清这笔“糊涂账”?

案件回顾

2024年3月,某投资公司(主办方)与某文化传播公司(承办方)签订合作协议。投资公司出资并享有全部收益,文化传播公司负责报批、承办及代收门票款。

演唱会顺利落幕,总票房1243万元。然而结算时双方产生分歧:

某投资公司主张:扣除平台8%代理费后,对方应转付1144万元,实际仅付868万元,尚欠275万元;对方擅自赠票115万元,加上数据差错、升舱失误等,造成损失超270万元;此外,对方还截留部分平台票款,并用个人账户收取数万元门票未上交。

某文化传播公司反驳:我方仅欠一个平台11万元未结;同时,我方还垫付了宣发、设备、酒店等费用共计74万余元;而且“赠票”“升舱”都是行业惯例,对方全程知情。

双方协商未果,某投资公司诉至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文化传播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票款及具体金额、其主张的垫付费用能否抵扣,以及其唯一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票款支付义务。双方签订的《承办合同协议书》真实有效,某文化传播公司作为票款代收方,应全额转付。经查,其确有72.9万余元未向某投资公司支付。某投资公司主张的其他平台票款、后台数据差额、赠票及升舱损失等,因合同未明确约定且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垫付费用抵扣。某文化传播公司主张以调音台、物料、酒店等费用抵扣。经审查,调音台费用4.4万元,有支付凭证且为必要支出,予以抵扣;其余费用无有效凭证或无法证明关联性,不予采信。

第三,关于股东连带责任。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某文化传播公司向某投资公司支付票款68.6万余元,其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同约定要“细”,别让“惯例”成为“悬案”

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将核心商业条款清晰化、具体化,对于合作中可能出现的“行业惯例”,也应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尤其是涉及适用范围、成本承担、收益分配等容易引起纠纷的关键点。约定越细,未来产生争议的概率越低。

证据留存要“实”,莫让“口头”变“空口”

商事主体在履约过程中,应建立规范的审批流程,任何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费用支出或业务变更,应通过书面形式获得对方确认。

款项支付应通过公司账户进行,并保留规范的书面合同、清晰的银行流水及发票等凭证。定期对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最有力的证据。

资金代收要“慎”,莫让“便利”成“风险”

商事主体应审慎采用“代收代付”模式,如确有必要,需明确约定代收方的权限、费用承担、结算流程及违约责任,避免因权责不清引发纠纷。

合作之初多一分审慎

履约之中多一分规范

争议之时多一分和气

方能守住底线、厘清是非

避免双输困局

作者:王博生 杨萌颖

编辑:于淏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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