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说法 | 菜市场的“生鲜美颜灯”,国家正式出手整治!
(来源: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您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在菜市场或超市的肉摊、水果摊前,看中的商品颜色格外鲜亮诱人,可买回家在自然光下一看,色泽、新鲜度却似乎“打了折扣”?这背后,很可能就是“生鲜灯”在作怪。
早在2023年12月1日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明令禁止使用会改变生鲜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可现实中,“生鲜灯”仍在钻监管空子:暖色灯、隐形红光、冰柜自带紫光灯、可调节色温灯具层出不穷,甚至还针对肉类、熟食、蔬果细分出专用 “美颜灯”。线上平台公开售卖,部分厂家更是打着 “新国标” 旗号升级改造,让美颜灯光变得更加隐蔽。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份重磅征求意见稿,明确向“生鲜灯”亮剑。这份《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正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2026年5月7日。这意味着,给肉菜水果 “造假美颜”的“生鲜灯”“鲜肉灯”“水产灯”,将被全面严禁。
公告草案的核心要求非常明确:
第一,所有生鲜摊位必须用白光等真实光源,不能再用红、绿等有色光误导判断;
第二,禁止用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等伪装,彻底还原食材本色;
第三,灯具商家也不能再以 “生鲜灯”为噱头销售,全链条堵住漏洞。
“生鲜灯”通过特定波长的光线,人为美化商品外观,实质是一种视觉上的“美颜”和误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这次国家层面的立法,正是为了扎紧制度的篱笆,守护老百姓“菜篮子”的清澈透明,让诚信经营成为市场标配。
食品安全无小事,看得见的“真实”是第一步。意见征集中,您有什么高招儿,评论区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