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公布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二期)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一、都昌县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味料案
案情简介:都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都昌县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味料加工制作食品,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都昌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依法严惩漠视食品安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压实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行业内违规使用过期原料等不良行为形成有力震慑。通过严格监管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持续规范食品经营市场秩序。
二、都昌县某餐饮店在网络平台销售肉串虚假标注主料成分案
案情简介: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风险监测移交线索,都昌县某餐饮店在美 团平台销售“烤牛肉串”“红柳枝烤羊肉串”,经检验检测,两款产品分别检出猪源性、鸭源性成分及猪源性成分,与网页宣传“主料:牛肉”“主料:羊肉”内容严重不符。现场查明,当事人使用原料肉串外包装配料表主要为猪肉、鸭肉等,均不含牛肉、羊肉,都昌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网络餐饮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对食品成分、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依托省级网络风险监测线索开展线下核查,有力打击了线上餐饮虚假标注、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督促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菜品原料信息公示,切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案件查办坚持过罚相当、包容审慎原则,兼顾法律威严与教育引导,对整治网络餐饮虚假宣传乱象、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提升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效能具有典型意义。
三、都昌县某平台代理商未履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审查义务案
案情简介:都昌县市场监管局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映“都昌县某生鲜供应链营业部”在某平台销售无相应经营范围的生食类食品。经核查,该商家涉嫌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某平台销售三文鱼刺身等生食类食品。同时,执法人员对某平台都昌区域代理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调取后台数据确认上述违法上架行为,经查,当事人作为某平台都昌区域代理商,主要从事外卖及骑手配送业务。涉举报商家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当事人运营的平台,上架“三文鱼刺身”等生食类食品,都昌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平台代理商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审查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证的义务。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代理商对入网商户的资质审查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区域平台代理商,未严格履行许可证审查义务,导致无资质商户违法销售高风险生食类食品,暴露出部分平台经营者在商户准入环节的管理漏洞。执法部门的依法查处,对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代理商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食类食品网络经营秩序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四、共青城市某平台代理商未按要求公示平台商户信息案
案情简介: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网络餐饮第三方服务平台线上检查时发现,数家网络餐饮经营者未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局依法对该平台代理商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整改,并予以警告。整改期过后,该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线上检查,发现其运营的平台“团购”模块内,仍有多家网络餐饮经营者无证照信息公示,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平台代理商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的违法案件。作为第三方平台代理商,当事人未对入网商户进行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并公示许可信息,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无法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该案的查处,一方面警示平台要切实履行“守门人”职责,严格核验商户资质;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严管网络餐饮秩序的坚定决心,推动行业由被动合规向主动合规转变,切实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五、庐山市某平台代理商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案
案情简介: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庐山市某平台代理商开展检查,发现该代理商未严格履行平台审核责任,导致某些餐饮单位无证上线经营超3个月,4家餐饮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1家小作坊登记证过期,且仍然准予上线平台经营。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及时更新许可证信息,违法事实清楚,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平台代理商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是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代理商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有力警示外卖平台必须严格审核入网商户资质、及时更新许可信息,有效压实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堵塞网络餐饮资质审核漏洞,为规范本地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守护群众舌尖安全提供了有力示范。
六、濂溪区某餐饮店使用过期原料、经营布局不合规及从业人员无健康证违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濂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濂溪区某餐饮店涉嫌存在三项违法行为,分别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厨房未能与厕所保持规定距离、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上岗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上述违法事实均属实,当事人对其违法经营行为供认不讳,濂溪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聚焦餐饮行业高频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了漠视食品安全、违反食品经营操作规范、侵害消费者饮食安全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压实了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震慑了行业内使用过期原料、违规设置经营场所、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等不良风气。同时,通过日常常态化检查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回应群众对餐饮安全的关切,增强群众在外就餐的消费安全感与信任感。通过从严监管、以案促改、以案示警,引导辖区餐饮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落实健康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布局,进一步净化辖区餐饮市场环境,规范食品经营秩序。
七、濂溪区某餐饮店使用过期肉制品及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案
案情简介:濂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濂溪区某餐饮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进行食品加工,且店内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上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濂溪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严厉打击了餐饮经营中使用过期原料、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等漠视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双重压实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既严防过期肉制品流入加工环节,又杜绝从业人员健康隐患带来的食品污染风险,有效震慑了行业内各类违规经营的不良风气。同时,通过日常常态化检查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主动回应群众对餐饮安全的关切,切实增强群众饮食消费安全感与信任感。通过从严监管、以案促改、以案示警,引导辖区餐饮经营者规范原料采购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行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食品经营秩序,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八、彭泽县某汉堡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汉堡店开展检查时发现,操作间左侧操作台货架一层上有三瓶已开封使用的过期食品饮料,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韪,彭泽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汉堡店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严查经营使用过期食品行为是最直接的民生守护,打破了外卖食品加工“隐形壁垒”,让安全看得见、让消费者吃得安心,本案有效遏制了商家“重利润、轻安全”的侥幸心理,及时纠正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加工制作过程,以此为契机,逐步提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