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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安徽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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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筑牢食品安全底线,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系列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1月7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依法对张某某经营的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冰柜内查获以马肉为原料制作的卤肉制品。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1月起,购进马肉、马杂冒充驴肉、驴杂,制售驴肉火烧、驴肉面、驴骨汤等相关食品,在线下销售同时通过外卖平台对外销售。经核实,当事人在网络外卖平台的涉案经营额达6.72万元。

2026年1月7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生产经营者通过外卖平台销售掺杂掺假的肉类制品扰乱了市场秩序,带来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掺杂掺假、以假乱真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件、震慑一片”的效果。

二、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腾龙蛋糕店未经许可从事裱花蛋糕制售案

2025年12月26日,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依法对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外卖网络餐饮经营者腾龙蛋糕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项目为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但实际从事裱花蛋糕制售经营活动,存在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查实违法所得共计900元。

2026年2月26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工具和违法所得900元,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范围核定,是规范经营行为、预防食品经营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品从业者,食品安全无小事,一定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三、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双林餐饮娱乐农家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1月30日,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外卖经营者濉溪双林餐饮娱乐农家院的后厨操作台上有超过保质期芥末调味油、橙汁饮料浓浆等食品原料。经查,当事人在菜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3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涉案食品原料、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经营者依托第三方平台线上接单,消费者难以直观了解其生产经营环境,其食品安全监管风险高于一般从业者。本案的办理警示入网餐饮主体务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四、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许府牛肉火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12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怀宁县高河镇许府牛肉火锅店正在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案涉食用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结果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1月21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用油酸价过高会降低食品营养价值,增加健康风险,长期食用可能带来炎症、肝肾损伤等危害。此案警示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规范加工操作,及时更换煎炸用油,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滁州市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食牛兽餐饮店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2025年12月8日,滁州市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来安县食牛兽餐饮店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初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食牛兽·自助烤肉(来安峰汇店)”,上架“双人烤肉牛排自助畅吃(免费停车)136、划线价396”等6个团购链接并开展“划线价”销售活动,上述团购链接自上架起即采用“划线价”与实际售价比较的标价方式销售,但从未以该“划线价”销售过对应商品,也无法提供定价依据和销售记录,存在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

2026年1月26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者采用虚假“划线价”行为吸引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网络餐饮经营者虚假标价、诱导消费的违法行为,督促商家诚信守法经营。

六、宣城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国市鑫月食府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案

2025年12月18日,宣城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网络餐饮服务单位宁国市鑫月食府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台上发现一桶已开启的“红牌楼川菜馆麻辣佐料”、在厨房冰箱发现一袋“红姐老面饼”。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原材料均已超过产品标注的保质期。

2026年1月16日,宣城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原材料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极易引起消费者肠胃不适等不良反应,带来食品安全隐患。此案的查处警示餐饮经营者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合法经营。

七、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张顺餐饮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25年12月10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和县张顺餐饮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开设网店,于2025年10月10日上架商品“骨肉相连”,当事人在编辑商品信息时,将该商品主料标注为“猪骨头、猪肉、鸡、鸡肉”,但实际使用的原材料“祥琪®骨肉相连串”配料表仅含鸡肉、鸭软骨、复合调味料等成分,无任何猪骨头、猪肉相关成分。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2月25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经营者虚假标注原料,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此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应诚信标注商品信息,严守安全底线,共同守护网络餐饮消费安全,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八、安庆市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肖水娇蛋糕店网络资质公示违规等多项食品安全违法案

2025年12月19日,安庆市望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网络订餐平台公示的资质信息,造成平台公示信息与实际资质信息不一致。同时发现当事人还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

2026年1月8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案涉过期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并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资质信息及时公示、食品原料及添加剂的安全管理,是网络餐饮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保障食品安全的核心环节。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拧紧责任链条,加大食品抽查抽检力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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