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布“春雷行动2026”首批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6年,四川市场监管部门紧扣民意关切点、风险高发点、监管重难点,深入开展“春雷行动2026”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全省系统累计查办案件9957件、罚没851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03件,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一批10件典型案例。
一、壤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违法案
2026年1月,壤塘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管理的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混放发霉腐败食材与正常食材,涉案不合格食材货值1306元,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食材、罚款5万元的处罚。
二、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钟表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5年12月30日,井研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钟表眼镜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购进4款不同品牌不同规格的隐形眼镜护理液共计4盒(销售1盒、余3盒),货值金额116元,违法所得以20元,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上述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没收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3盒、罚款5000元的处罚。
三、营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店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12月12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正信堂 虱疥一扫光 医用退热凝胶”(系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标注的适用人群与其备案信息不一致,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00元。
四、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巫某涉嫌经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
2025年9月,合江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巫某住所进行突击检查,查获无中文标识的“CATUABA”(中文名卡图巴)“保健食品”6166袋、包装盒460个、封装标签599张。经查,巫某无证无照通过社交平台销售涉案产品,销售额超百万元。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禁用成分他达拉非,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且涉嫌犯罪。2025年12月2日,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1月5日,公安机关立案。目前,正在侦办中。
五、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5年12月,省市场监管局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的天全县某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线索移交天全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经查,该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该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仍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该局于2026年2月28日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六、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5年12月5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进行查处,发现其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其处以罚款3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七、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2025年8月21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某物流公司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核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二手市场购进的7台叉车均未按规定申报检验且管理混乱、允许无证人员操作,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致人员受伤,其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026年1月5日,该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对其罚款143400元。
八、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锦江区某服饰店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2025年8月8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锦江区某服饰店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LV”“GUCCI”注册商标服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及商标许可证明,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其作出没收侵权服装29件、罚款30000元的处罚。
九、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创集合店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案
2025年7月25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个体工商户文创集合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珠宝饰品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中奖概率、兑奖条件等信息;销售的熊猫摆件无产品标识,未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其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2026年1月9日,该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销售标识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50000元。
十、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6年1月26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检查,现场查获假冒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等侵权白酒62瓶且当事人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因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作出警告、没收全部侵权白酒、罚款50914.62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