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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男子转移财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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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有稳定收入来源,公司持续经营,却对法院生效判决置之不理,甚至将钱款转入他人账户企图逃避执行。张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张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实际控制着C公司。2019年,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令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购车款、律师费及违约金共计130余万元,张某及其实际控制的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迟迟未履行。

难道他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A公司虽已宣告破产,但张某实际控制的C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直正常经营,每月均有稳定的收入。张某本人月均收入长期维持在8000元以上,最高时甚至过万元。

然而,张某并未将经营所得用于履行判决义务。他甚至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每月定期将款项转入女友董某的银行账户。

由于张某长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未按法院要求如实申报财产,对到期债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严重妨害司法秩序。2021年7月,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没想到,后来张某变本加厉,他长期使用女友董某的银行卡作为收入来源的“接收站”,有时甚至让女友直接取现用于日常开销。在其被司法拘留后至2023年6月的近两年时间里,张某通过女友账户接收的款项达14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指出,法律明确规定,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具有优先履行效力。张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本人收入水平远超同期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完全具备履行能力。但他通过将公司利润转入他人账户、使用他人银行卡隐匿收入、拒不申报财产等手段恶意逃避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日前,经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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