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印发民兵权益保障若干措施
无线徐州
各有关单位:
现将《徐州市民兵权益保障若干措施》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徐州市民兵权益保障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徐州市民兵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权益保障工作,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夯实全市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基础,推动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民兵权益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荣誉激励
(一)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在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是人民群众中的先进代表。
(二)军地建立民兵先进典型宣传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军事新闻宣传保密审查制度,在《徐州发布》、“无线徐州”、“彭城军号”等主流媒体积极宣传民兵先进典型,定期报道优秀民兵单位和个人事迹。充分运用各县(市、区)融媒体中心平台,制作推送民兵抢险救灾、参与社会治理等内容的短视频、图文报道,讲述徐州民兵故事。遴选先进民兵典型纳入市全民国防教育师资库,徐州市或各县(市、区)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日、军营开放日、国防教育讲座等活动时,优先聘请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民兵先进个人担任“编外辅导员”或“国防教育讲解员”,参照民兵教练员标准发放辅导(讲解)费。(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史志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三)民兵在参战支前、执行国家或军队重大专项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事机关给予奖励。对在抢险救灾、安保警戒、疫情防控、海上维权、比武竞赛等多样化军事任务(以下简称“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各级军事机关联合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对参战支前、执行国家或军队重大专项任务、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连续超过30日以上的民兵,军地联合对其家庭开展走访慰问。(市政府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政治工作处)
(四)将民兵执行国家或军队重大专项任务、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等情况纳入民兵档案。在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武部军史馆或荣誉室内,集中展示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的民兵单位及个人先进事迹。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武装部、编兵单位设立民兵荣誉墙。对在履行使命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战区及以上表彰的民兵集体或个人,会同市史志办,按程序协调将其先进事迹载入《徐州市志》或相关地方党史文献。(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战备建设处,市史志办)
(五)在省级(含)以上组织的比武竞赛中获得综合成绩前10名、在军分区本级组织的比武竞赛中获得综合成绩前5名的民兵,由军事机关联合同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参照军队奖励规定发放奖金或奖品。在日常民兵工作、训练、演习、执勤等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民兵,由军事机关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市政府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六)结合每年整组点验,组织新调整基干民兵入队仪式。每年4月组织新入队基干民兵体检,体检报告归入个人档案,军分区、人武部两级常态抓好落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保障处)
二、落实补助补贴
(七)民兵在参战支前、执行国家或军队重大专项任务、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军事训练期间,编兵单位按规定落实民兵应当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影响其业绩(绩效)考核,不得中断其社保缴纳,不得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接收协议的,用人单位保留就业机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单方违约。对违反相关要求的单位,协调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八)民兵在参战支前、执行国家或军队重大专项任务、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军事训练期间,由军事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统一为民兵购买商业保险,任务结束后1个月内发放训练补助。各级军事机关按《江苏省民兵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19〕129号)规定标准,参照同级别军队基层职务岗位津贴为基干民兵干部发放履职补助,履职补助只限于参加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发放,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标准发放。(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保障处)
(九)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军事机关按有关规定纳入民兵事业费予以保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编兵或用兵单位对民兵工作经费进行补助。(军地相关部门)
三、健全优抚优待
(十)对在参战支前、执行国家或军队重大专项任务、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表现突出,且受到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军事机关表彰奖励的民兵,协调其单位或辖区党组织加强培养帮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党员。(市委组织部,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十一)在参战支前、执行国家或军队重大专项任务、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表现突出,且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军事机关表彰奖励的民兵,其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以作为重点定兵对象。是退役军人且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应享受教育培训、定向招录(专项招聘)、扶持创业等方面优待政策。(军分区动员处、政治工作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二)确定1至2家医院为全市基干民兵优待优抚定点医院,对执行国家或军队重大专项任务、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军事训练期间因公负伤需紧急医疗救治的民兵,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先治疗后付费。执行参战支前任务时,按军队医疗体系救治。(市卫健委,军分区保障处)
(十三)凭《江苏省基干民兵证》在编兵市区范围内乘坐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可享受票价减免等优惠待遇;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鼓励在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以及公园、名胜古迹等景区享受门票减免等优惠待遇。(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地铁集团、交控集团,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政治工作处)
(十四)民兵担负军事任务期间,5人以上集体机动时,给予全时段交通优先通行,持有县级以上军事机关开具的执行军事任务证明,给予高速通行免费政策;对民兵参战以及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军事训练和执行勤务因公牺牲、因战致残、因公致残的民兵,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抚恤优待。(市交通运输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政治工作处)
(十五)每年更新民兵教练员库,根据编兵单位需求抽调骨干教练员组织编兵单位开展军事技能训练,并负责提供民兵训练基地进行相关保障。各级军事机关根据编兵单位需求,积极选派优秀军官、文职人员、专武干部或优秀民兵骨干,到编兵单位开展国防知识讲座、军事技能辅导等活动。(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动员处、政治工作处)
(十六)结合民兵整组工作,充分挖掘掌握相关潜力,优先将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或相关产品的编兵单位纳入预征预储单位并签订预征预储协议,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优先推介参加军民融合需求对接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在执行国家和军队重大专项任务、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时优先征用相关单位的装备器材或相关产品。(市委军民融合办,军分区动员处、保障处、战备建设处)
四、确保工作落实
(十七)落实民兵权益是贯彻执行习主席关于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中发〔2024〕10号文件和我省政发〔2024〕478号文件精神的实际举措,各级军地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将民兵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措施高效落实。(市财政局,军分区保障处)
(十八)落实民兵权益保障覆盖面广、涉及人员多,各级结合民兵工作期间,组织专题学习培训。严格落实军事新闻宣传保密审查制度,通过《徐州发布》、“无线徐州”、“彭城军号”等新闻媒体对民兵权益有关内容要求进行宣传,提高公众知晓率和相关工作人员执行意识。(市委宣传部,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战备建设处)
(十九)修订完善党管武装考核、民兵工作考评细则,新增各级军地有关部门和中央在徐企业等单位贯彻措施落实执行情况;各级军地有关部门和中央在徐企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本措施贯彻落实。结合党管武装考核、民兵工作考评进行督导检查,对因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属地相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二十)按省军区统一规范样式制发《江苏省基干民兵证》,军分区和县级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属基干民兵的证件制作、发放、审验、更换、回收等工作,通常每年6月份审验一次,有效期为一年。《江苏省基干民兵证》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军分区加强证件使用检查,如发现持证人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或不再符合编入基干民兵组织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基干民兵资格,逐级上报并收回其民兵证,如发现伪造、变造、使用该证实施违法犯罪的,交属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公安局)
(二十一)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具体落实权益适时调整更新、充实完善。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丨徐州军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