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鱼50元转卖自行车坐垫,被品牌方索赔2万元
(来源:今晚报)
转自:今晚报
“我十年后又回头看了看它,结果它就把我给告了。”近日,辽宁辽阳的熊先生(化名)遇到一件糟心事。他花三千余元买了一辆大行P8折叠自行车,与十年前曾买过的那辆同款。因升级装备,拆下原装坐垫,随手挂在闲鱼平台转卖,卖出50元。结果被折叠车品牌方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索赔金额达2万元。
立案截图(图源受访人)
4月11日,津云新闻记者从当事人处获悉,该案将于4月27日开庭。截至发稿前,原告方正与他进行和解协商。
骑行爱好者转卖闲置坐垫遭品牌方起诉索赔
事情还要追溯到去年5月。熊先生是一位骑行爱好者,有十多年的骑行经历。去年,他在淘宝一店铺花3268元买了一辆大行P8折叠车自行车,因为想升级坐垫,便把原装坐垫拆了下来,顺手挂在了闲鱼上,标价50元。商品描述写着“大行P8全新坐垫,车买来就拆下来升级了,不议价。”没过几天,坐垫就被一位福建买家拍下。
当事人闲鱼转卖坐垫截图(图源受访人)
他坦言,当时并没把这笔交易当回事,“那50块钱到现在还在支付宝里,我都忘了。”让他没想到的是,今年春节前,他突然接到辽宁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的电话,告知他被一家名为“大行科工”的公司起诉了,案由是侵害商标权,索赔金额共计2万元,其中包含1.5万元经济损失和5000元维权合理费用。
起诉材料中的诉讼请求(图源受访人)
“我当时第一反应是诈骗,心想卖个二手坐垫怎么还能被告?”熊先生回忆,他前往法院了解情况后才知道,对方在起诉材料中称,经鉴别,他转卖的坐垫为假冒大行注册商标的商品。
熊先生对此无法接受。“我玩自行车这么多年,坐垫是不是真的,一眼就能看出来。做工、底下的标,都没问题。”他向津云新闻记者出示了当初购买整车的淘宝订单截图,其中店铺商品主页宣称为大行授权经销商,原装正品保障。他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整车后拆下的原装配件,转卖给其他人,怎么就成了“售假”?
更让他感到困惑的是,对方似乎从一开始就把他当成了职业卖家,起诉材料中,将他的闲鱼账号描述为“店铺”。而熊先生表示,他的账号并未认证为商家,也没有持续销售自行车配件的行为。“我自己开了一家摄影工作室,平时骑骑车,升级装备换下来的零件顺手挂在闲鱼去处理掉,家里没地方放。”
据他介绍,十多年前,他曾在线下门店买过一辆同款大行P8折叠自行车,当时骑行质感不错。后来结婚有了孩子,没时间骑车,就把车和装备都卖了。如今孩子大了,可以重新骑起来,想起当年那辆车骑着挺舒服,就又买了一辆。他自嘲道:“我十几年后回头又看了看它,然后它就把我给告了。”
收到法院传票后,熊先生称曾尝试通过大行公司客服电话、官方邮件、抖音私信等方式联系大行方面,希望说明情况,但均未得到有效回应。他在社交平台发帖吐槽此事后,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亦有媒体跟进报道。
熊先生介绍,该案在法院调解阶段共调解了三次,对方的索赔金额从2万元降至7000元、5000元,最后降到3000元。“但我一直没同意,因为我觉得自己没卖假货,凭什么赔钱?”
转折发生在4月8日。当天下午,一名自称大行公司员工的人给熊先生打来电话。对方在电话中表示,公司委托了一家第三方打假机构进行市场清理,熊先生属于“被误伤”。对方还提出,可以送他一辆自行车试骑,希望了解熊先生的想法。
“我说什么都不要,尽快结束这场闹剧就行。”熊先生拒绝了对方的提议。他回忆,当晚大行方面的律师又联系他,表示基于舆论影响,公司决定撤诉,但同时发来一份和解书,要求他删除网络上的相关帖子,并在和解书中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熊先生没有签字。“他们嘴上说是误伤,和解书里还是说我侵权,我不能接受。”他修改了和解书中的部分条款,加入了避免日后再次被追责的内容,发回给对方,目前在等待进一步回复。
津云新闻记者向熊先生提出查看前述和解书内容,其暂时婉拒。
“我一天忙得脚打后脑勺,真没心思扯这个事。”熊先生说,他的诉求是想证明自己卖的是真货,不想被扣上“售假”的帽子。“50块钱的东西,我犯得着造假吗?”
品牌方回应:存在误会,双方在协商和解
4月11日,津云新闻记者从当事人熊先生处获悉,该案将于4月27日开庭。
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传票(图源受访人)
针对此事,4月13日,记者致电大行科工(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此事由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处理,中间应该存在一些误会。其日前向公司市场部了解确认过,已与消费者在协商和解中,但对于具体进展,其并不清楚。
律师:个人转卖闲置配件属合法处分,不构成商标侵权
津云新闻记者联系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倩,其对此事进行法律解读。刘倩表示,结合熊先生的案件情况来看,熊先生的行为理应属于合法的个人闲置物品处置。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商品经商标权人合法投放市场后,权利人无权再控制该特定商品的再次流转。消费者购入正品后,为自用、升级、闲置转卖而处分配件,均属于对合法财产的正常处分。本案中,熊先生并非经营者,无“售假牟利”的动机与可能,其无持续经营行为,交易金额极低,将其认定为商标侵权,明显违背常识与法理。
她指出,本案同时折射出当前品牌维权存在的泛化、商业化、粗放化问题。部分企业依赖第三方打假机构,采取“批量取证、批量诉讼、高额索赔”模式,不区分职业售假与个人闲置,导致大量普通消费者被“误伤”。这种维权方式虽可能带来赔偿收益,但不仅严重损害品牌口碑,还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与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维护市场秩序的初衷背道而驰。
刘倩表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