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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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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可能“虚假声称”食品专项抽检涉及广州市白云区广州钰之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清大广仁牌绿康软胶囊(商标:内延上用和图形,规格型号:0.5g/粒,生产日期:2024年8月20日),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检机构抽检的广州市白云区广州钰之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清大广仁牌绿康软胶囊(商标:内延上用和图形,规格型号:0.5g/粒,生产日期:2024年8月20日),其中总黄酮(以芦丁计)项目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查,广州市白云区广州钰之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同时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关于经营标签不符预包装食品的首违不罚适用条件:1、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近两年无同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动提供完整的进销货及供货商资质材料;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造成食源性疾病及其他危害后果;4、及时采取改正、补救措施,主动张贴产品召回通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建议对当事人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云市监不罚〔2026〕54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公开挂网时间: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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