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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买来电动自行车,骑行4天车轮就抱死

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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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4月10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姜天圣)消费者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不到10天,骑行过程中就出现车轮屡次“抱死”的情况,找到商家要求退换货,商家却让消费者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近日,镇江市场监管部门就接到这样一起投诉。

消费者吴先生花4000多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骑了四天,就突然出现车轮“抱死”的情况。商家维修后,同样的情况五天内又发生了三次。吴先生再次找到商家,商家却让吴先生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解决。但吴先生多次联系生产厂家,电话却没人接听。吴先生投诉要求退款退货。

经镇江市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车。

镇江消协表示,《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镇江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本案中,吴先生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出现故障,经商家修理后,十五天之内仍数次出现同样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更换。

镇江消协提醒商家,经营者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对消费者来说,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是便捷、高效的处理方式。“谁销售谁负责”,经营者应依法合规经营,主动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等义务。《消法实施条例》也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一定留存好相关票据;售后维修时,应要求维修人员及时填写维修记录,索要服务单据;发生纠纷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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