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来源:辽宁日报)
转自:辽宁日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五十四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辽部队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单独进行选举。”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开支,不足部分,由上级财政适当补贴。”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四、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辽部队选举出席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四名。具体名额由县、区选举委员会同当地驻军的领导机关协商分配。”
删去第二款。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在校学生”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在校学生”。
六、将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对选民登记后迁入、迁出、死亡的选民”修改为“对选民登记后迁入、迁出、死亡、恢复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
七、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并发当选通知书”。
八、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九、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选举法》”修改为“选举法”。
(二)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修改为“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修改为“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
(四)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当地”修改为“选区所在地基层”。
(五)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监票人”修改为“监票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