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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被罚94.1万元: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等

金融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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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类型,受到警告并被罚款94.1万元。

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

4.占压财政资金;

5.违反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6.未按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毛某凡(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某洁(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违反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菏银罚决字〔2026〕1号-3号)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 备注
1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菏银罚决字〔2026〕1号

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

4.占压财政资金;

5.违反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6.未按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警告,罚款941000元。

中国人民银行

菏泽市分行

2026年4月8日 三年  
2 毛某凡(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菏银罚决字〔2026〕2号

对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罚款15000元。

中国人民银行

菏泽市分行

2026年4月8日 三年  
3 崔某洁(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菏银罚决字〔2026〕3号

对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罚款15000元。

中国人民银行

菏泽市分行

2026年4月8日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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