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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某公司因销售未备案化妆品被处罚

市场资讯 04.10 15:44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410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省连云港壹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该局调查显示,当事人成立于2023414日,主要从事化妆品零售等业务。涉案化妆品为泰轻净水杨酸清洁棉片(加强型),生产厂家为连云港市艾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51010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寄送协助调查函,对涉案产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协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011日接收该函。截至2025114日,该局未收到涉案产品的解释或确认意见,依据相关规定于当日决定中止案件调查。20251124日,该局接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涉案水杨酸棉片应纳入化妆品管理。1127日,该局恢复案件调查。

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未能查询到涉案水杨酸棉片的备案信息。结合复函内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水杨酸棉片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查明,202375日,当事人与艾米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以2.7元每盒的价格购入775盒涉案批次水杨酸棉片,共计花费2092.5元。当事人自述涉案产品均在网络平台销售,经与淘宝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确认,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的“泰轻净生活家居”店铺运营期间共销售90盒,销售总价836.02元;经与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确认,在拼多多平台的“泰轻净折扣店”店铺内共销售631盒,销售总价3311.94元。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水杨酸棉片总数量为721盒,总金额为4147.96元,平均销售价格为5.75元每盒。

20258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商品存放地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54盒涉案批次水杨酸棉片。当事人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相互印证。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单和订货合同,以上资料均得到生产商确认。案发后当事人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但未收到消费者退货。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4458.46元,违法所得为2201.26元。

综上所述,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未销售的涉案水杨酸清洁棉片54盒,没收违法所得2201.26元,罚款10000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冯世玺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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