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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因战争取消,费用退不退?

滚动播报 04.10 08:43

(来源:中国法院网)

转自:中国法院网

旅游消费持续火热,相关纠纷也呈现新特点。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1年至2025年,该院共审结涉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二审案件335件。案件数量总体保持平稳,但线上旅游纠纷快速攀升,机票预订、住宿服务成为纠纷高发领域,特殊群体维权、人身安全保障、出境游维权难等民生痛点备受关注。

其中,由经营者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不明确或相互冲突,成为引发争议的焦点之一。在北京三中院审理的“陈某、黄某与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中,消费者陈某、黄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出境游轮合同,约定了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的退费规则。后因目的地国家发生战争,文旅部门发布安全提醒,消费者据此提出解除合同。此时,合同中出现了两条可能适用的条款:一条规定行程前30日以上解约可退全款(扣除签证费);另一条则约定因不可抗力解约,可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再退款。旅游公司主张适用后者,意图扣除已支付给游轮公司的、据称“不可退还”的部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为旅游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当合同约定存在冲突时,根据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应优先适用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本案通过优先适用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认定合同解除后果,最终判决旅游公司返还全部费用,实现了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障。

针对旅游消费纠纷呈现出的问题,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作出相关法律提示:旅游者要详细审阅电子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边界。要特别注意以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提示的格式条款,对于订单不可取消、平台仅提供中介服务等免责条款,应询问清楚具体内容。旅游平台经营者应严格审核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恪守诚信根本,全面履行合同与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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