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某草药堂无证售药,罚!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4月8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针对象州县某草药堂(下称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25年9月29日,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尽管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有投诉人提供视频中显示的药丸,但当事人现场确认投诉人提供视频中提供给顾客的药丸是自己用杜仲、茯苓、巴戟天、葛根、红藤、薏仁、猫须草、黄花、牛大力等配方经过粉碎机打成药粉,再通过电磁炉蒸煮并加入蜜糖后手搓制成,白色的塑料药丸包装则是其在网上购买的。另外,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收款明细中,收款费用与投诉人反映的200元药丸费用一致。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了当事人制作上述药丸的工具:多功能粉碎机、电磁炉,以及原材料:杜仲、茯苓、巴戟天、葛根、红藤、薏仁、猫须草、黄花、牛大力、蜜糖。
经查明,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地产中药草(不含中药饮片)购销;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但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据当事人交代,为给其父亲调理身体,其于2025年8月中旬在经营场所制作了15粒褐色圆球物,每粒约7~9克,并使用网购的白色塑料包装,无标签及说明书。9月初,当事人给了其父亲5粒,剩余10粒存放在经营场所的冰箱内。9月21日,当事人以20元/粒的价格,向投诉人宣称上述10粒褐色圆球物为药丸,并以治疗为目的全部销售给投诉人,且当场告知投诉人用法和用量。
因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上述“药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象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如上行政处罚。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廖胜华 苏桂芳
编辑 | 冯世玺
审核 | 沈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