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会员条款含“霸王条款”,“洲际酒店”被约谈

中国青年报

关注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尹希宁)今天,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对洲际酒店集团国内运营方——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进行联合约谈,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调查发现,洲际酒店集团在其网站及APP的会员计划《洲际优悦会会员条款与附则》(以下简称“会员条款”)中设置了多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其中,会员条款第9、11、16项规定,涉及会员计划相关的金钱赔偿等争议,需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放弃在法院申诉、行政诉讼等权利,且不得集体、团体、共同和代表诉讼。同时,会员条款强行规定其解释与执行适用美国乔治亚州法律,未纳入仲裁的争议亦只能向该州法院提起诉讼。这属于强制仲裁、排除诉讼选择及中国法律适用,剥夺消费者集体维权权利。

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指出,上述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相关条款依法应属无效。

此外,会员条款第6项赋予了经营者较为宽泛的单方决定权,规定洲际酒店集团有权随时单方面修改或取消会员计划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将会员“继续保留会员资格”的行为单方、默示地推定为同意所有更新,这实质上将随时关注并理解格式条款变动的责任完全转移至消费者一方。

会员条款第21项声明对商品、服务不作任何保证,对因其缺陷或故障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仅对新泽西州居民例外)。这种“概不负责”的笼统免责声明,剥夺了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指出,“单方变更+默示同意”的模式,以及过于宽泛的免责声明,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显失公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不恰当地免除了经营者自身应承担的法定责任,相关条款同样应认定为无效。

此外,会员条款中“对本计划条款与附则的解释权归洲际酒店集团所有”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针对上述问题,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现场向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明确整改要求,限期对会员条款进行全面审查与修订,修改其中排除消费者诉讼权利、强制境外仲裁、适用境外法律、单方过度免责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确保合同条款遵循公平原则。

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强调,若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消协组织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公益诉讼等进一步措施,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表示,将持续加大对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监督力度,坚决守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