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口岸作业莫踩“红线”!这七类行为违法
国家移民管理局
各位船员、码头工人、船东朋友们
大家好!
欢迎来到移民管理普法小课堂
今天我们来聊聊
在海港口岸作业中容易忽视的一些“雷区”
看似平常的操作
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
一起来看
避免踩坑
情形一:外国船员擅自登陆?不行!
案例:
外国船员在其所服务船舶靠泊中国港口期间,未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擅自离开船舶登陆的行为。
正确做法:
外国船员在所服务船舶靠泊中国港口期间,如需登陆,应提前向边检机关提交临时入境手续申请,待申请获批准、办妥相关证件后,方可依规登陆;未获批准的,严禁擅自离开船舶登陆。
情形二:无证登轮或证件过期?不行!
案例(一):
码头作业工人,在未办理登轮证件的情况下上下外国船舶。
案例(二):
码头作业工人虽已向边检机关申请了登轮证件,但在上下外国船舶时,该证件已经过期。
正确做法:
码头作业人员及其他需上下外国船舶的相关人员,应提前向边检机关申请办理有效登轮证件;
登轮作业前,务必确认登轮证件在有效期内,全程持证上下外国船舶,证件过期后需及时向边检机关申请换发、补办。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形三:擅自变更目的港行驶?不行!
案例:
某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A港办理下一港为国内B港的出港手续,航行过程中接船东改港指令,擅自开往国外C港,并未向边检机关报告。
正确做法:
(1)国际航行船舶从国外港口航行,如需驶入我国内水或港口水域的,应提前向边检机关报告,经核查准许后方可驶入。
(2)已在国内港口办理出港手续的国际航行船舶,如需变更航行目的地至国外港口的,应提前向原办理出港手续的边检机关申请变更,获批准并完善相关报备手续后,方可按新指令行驶,严禁擅自改港且不报告。
情形四:擅自改变出入境口岸?不行!
案例:
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A港办理下一港为国外B港的出境手续,航行过程中接船东改港指令,擅自前往国内C港,并未向边检机关报告。
正确做法:
国际航行船舶已在国内A港办理前往国外B港的出境手续,如需变更出境口岸至国内其他港口的,应第一时间向原办理出境手续的A港边检机关提交口岸变更申请,详细说明改港原因及新口岸信息,待申请获批准、完成相关手续变更后,方可前往新的目的港口岸,全程做到先报备、后行驶。
情形五:违规上下人员、装卸货物?不行!
案例一:
出境船舶在办理完出境边防检查手续后,因部分机械损坏需要维修(或其他原因),在锚地抛锚期间,未经边检机关准许私自联系维修人员登轮检修。
案例二:
入境船舶在靠泊后因预检手续未通过,码头业主未经边检机关准许,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正确做法:
船舶在任何出入境边防检查阶段(含出境手续办结后、入境预检未通过、锚地停泊期间等),如需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物品,或开展维修等登轮作业,均需提前向边检机关提交申请,明确作业人员、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信息,待边检机关核查准许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相关操作,严禁私自违规作业。
情形六:载运不准出入境人员?后果严重!
案例一:
国际航行船舶载运证件过期的外国船员入境,船长未向边检机关报告。
案例二:
国际航行船舶载运持伪假证件的外国船员入境,船长未向边检机关报告。
正确做法:
船长等船舶负责人需严格履行核查责任,在船员登轮前逐一核查其出入境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确认证件无过期、伪假、变造等问题;
如发现相关情况,应立即向边检机关如实报告,严禁载运此类人员出入境;同时留存好船员证件核查记录,配合边检机关的查验工作。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情形七:船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行!
案例(一):
船舶在国内A港办理了前往国内B港的出港手续,航行过程中接船东指令,要求其先前往国内C港,后该轮靠泊国内C港,且未及时向边检机关申请改港。
案例(二):
船舶在国内A港办理了前往国内B港的出港手续,航行过程中接船东指令,因B港货物尚未准备完毕,要求其先返回A港内水水域待泊,该轮在未向边检机关报告的情况下返回A港。
案例(三):
船舶在国内A港靠泊装卸部分货物后,因剩余货物需等待一周而码头泊位紧张,该船舶申请移泊至锚地等货,在锚地待命期间接船东指令先前往国内B港装货,未及时向边检机关申报改港。
正确做法:
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如需变更已向边检机关报备的航行路线、临时改港、移泊后调整行驶计划,或因特殊原因需折返、停靠边检核准计划外的国内港口的,均需第一时间向边检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原因、新的行驶计划及相关细节,待边检机关核查批准、完成相关手续变更后,方可调整行驶路线;全程需严格遵守边检机关的监管要求,严禁未向边检机关报备即擅自变更行驶路线。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边检机关提醒
以上七种情形
都是海港口岸常见的违法行为
大家一定要牢记!
遵守出入境法律法规
既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他人负责
如有疑问
可随时拨打国家移民管理机构12367服务平台
或向当地边检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