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视频误导公众必须严惩
北京日报
韩雪
有网民近日在网络平台发布“女子打一口价网约车遭司机辱骂”的视频,引发公众对网约车服务质量的质疑。然而真相并非如此。经查,李某为博取关注、收割流量,自导自演虚构了网约车纠纷场景,剪辑后以“网约车司机”身份在网上发布。该虚假视频不仅误导公众,扰乱公共秩序,更对网约车行业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警方近日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关停其相关网络账号,彰显了对造谣行为的零容忍。
近年来,一批伪装成“新闻事件”的摆拍短视频不时现身网络。一些人为牟取流量,将散布谣言视为涨粉捷径,为吸睛不断造假:从编造悲惨身世博取同情,到策划家庭矛盾制造冲突;从刻意渲染负面情绪,到虚构惊悚事件引发恐慌,摆拍套路不断翻新。
此类虚假视频在短时间内爆发式传播,社会危害性随之放大,不仅会误导社会舆论、损害他人名誉、侵害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尤其是涉及险情、警情等虚假信息,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
这种为追求流量不择手段、肆意捏造事实的行为,早已触碰法律红线,必须受到严厉惩处。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外,根据刑法,此类行为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
清理虚假摆拍视频、整治网络造谣乱象,是网络治理的重要内容。守护清朗网络空间,需要多方协同发力。短视频平台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强化技术审核,提升虚假内容甄别能力,建立违规账号“黑名单”制度,并对违规账号实行分级处罚;同时优化流量分配,加大对优质内容的扶持力度。视频创作者应摒弃单纯流量至上的观念,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确保发布内容真实合法。广大网友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升网络素养,保持理性判断,不盲目转发,不随意跟风,避免成为谣言的“传声筒”,学会从权威渠道获取真实信息,若发现违法违规信息可及时举报。(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