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A股新规今起施行!事关短线交易,对个人投资者有何影响?

市场资讯 04.07 16:30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今天(4月7日),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规定》在系统梳理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有什么影响?普通投资者进行波段操作、买卖股票会不会受到限制?结合各方关切,《金融时报》记者做了重点梳理。

《规定》所述的短线交易是什么?

《规定》所称的短线交易,是指特定身份投资者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的行为。

所称特定身份投资者,是指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所以需要建立严格的短线交易监管制度,核心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利用普通投资者难以获取的内部信息抢先交易牟利,维护市场公平。

个人投资者会受到限制吗?

《规定》针对的是上市公司上述“关键少数”,而短线交易则是指上述特定身份投资者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证券的行为。

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这一门槛极高,普通个人投资者几乎无法触及。因此,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个人投资者而言,日常的股票买卖完全不受此规定限制。

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将上述两类主体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账户纳入合并计算范围,防止通过他人账户规避监管,但这一要求同样和普通个人投资者无关。

《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规定“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细化明确监管要求。

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三是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四是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规定》明确的豁免情形有哪些?

《规定》明确了13种豁免情形,主要涵盖3类情况:

一是根据产品或者业务制度设计,市场对相关业务环节有明确预期,需要支持业务发展的,如优先股转股,可转债转股、赎回、回售,可交换债换股、赎回、回售,ETF认购、申购、赎回,股权激励相关授予、登记、行权,做市业务等。

二是因客观非交易因素导致持股变动的,如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

三是根据监管规定或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的交易行为,如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违规减持责令购回等。

为防范利用豁免情形规避监管,《规定》明确上述行为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规定》对资本市场有哪些影响?

《规定》的出台将带来三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明确监管要求。《规定》明确了短线交易规制范围、持股计算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交易行为,稳定市场预期。

二是有利于支持市场发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授权,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明确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的情形,有利于支持相关业务发展,提升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

三是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对于依法设立、运作规范、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外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产品,明确按照产品或组合计算持股数量,有利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促进对外开放,激发市场活力。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