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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因员工违规问题收警示函 人员管理疏漏引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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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天津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因存在员工违规行为及内部管理问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两大违规问题曝光 暴露人员管理漏洞

天津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渤海证券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是个别员工在任职期间曾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执业规范。二是个别员工曾在自营部门和投资银行部门同时履职,这种跨部门兼职可能引发利益冲突,违背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监管部门认为,上述问题反映出渤海证券人员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六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以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 强调合规管理重要性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渤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明确要求,渤海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切实提升人员管理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公告指出,渤海证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再次凸显了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严格要求,渤海证券需切实落实整改,完善内部管控机制,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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