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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柳江区202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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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柳州市柳江区某咨询服务部体验店诱导老年人购买高价保健品的消费投诉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咨询服务部以免费赠送鸡蛋为由,诱导大量老年人消费高价保健品。

经核查,涉事服务部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部分商品已过保质期,且大部分商品价格显著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平均水平;部分消费者因对产品性能与功能认知不足,在该服务部工作人员诱导下购买了相关商品。针对未开封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监督该服务部为消费者办理退款,该服务部累计向消费者退还购物款7.56万元。本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商品,并处2500元罚款。

案例评析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以“免费赠品”为诱饵、针对老年人群体的保健品消费欺诈事件。商家利用老年人贪图小利的心理,通过免费鸡蛋吸引其进店,继而通过洗脑式营销,诱导其购买高价、甚至过期或无标示的保健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暴露出老年消费群体在健康消费领域的认知误区和维权困境。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涉老消费欺诈“零容忍”的态度,通过现场调解为消费者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并依法对商家作出行政处罚,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此案也提醒,守护老年人消费安全,需要家庭、社会和监管部门多方合力,加强消费教育,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共同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案例二 柳州市柳江区某停车收费不符公示的消费投诉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有消费者在柳江区某停车场停车充电,离场时被多收取停车费用。消费者遂向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电投诉该停车场未按收费公示标准收费的问题。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诉后,明确案件核心为停车场实际收费与公示标准不符,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调查,商家因系统计费参数设置偏差导致实际收费超出公示标准,对多收消费者费用的事实予以认可,并主动配合整改和退费。后续,商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停车场收费系统进行全面检修校准,修正计费参数,确保后续收费严格匹配公示标准;同时在停车场显眼位置增设经营联系电话,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收费及咨询答疑工作,及时处理消费者现场诉求。

案例评析

该案例是一起因停车场收费系统技术偏差引发的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典型事件。商家虽非主观恶意涨价,但因系统参数设置错误导致实际收费超出公示标准,依然构成不按规定收费的违法行为。本案处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响应,精准锁定问题核心,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督促商家完成了技术整改与服务优化。商家主动配合退费并升级系统,增设咨询渠道,体现了从“被动纠错”向“主动服务”的转变。该案例警示各类收费场所,必须定期自查计费系统准确性,确保明码标价与实际收费完全一致,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共同营造诚信透明的消费环境。

案例三 柳州市柳江区某母婴用品店销售奶粉有异物的消费投诉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某母婴会所多罐奶粉存在异物,投诉人希望协调全额退费并获得赔偿。

经核查,涉诉商家店面未发现同批次奶粉。当事商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该批次奶粉的出厂检验报告、生产厂家资质、供货商经营资质及进货票据。

2025年11月,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生产厂家代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80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鉴于商家能够提供进货来源,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有争议的奶粉已开封,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同批次奶粉,因此决定不予立案。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普通消费纠纷,而非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经监管部门核查,母婴会所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完整资质与票据,证明其进货渠道正规。鉴于争议奶粉已开封且现场无同批次库存,无法核实“异物”产生环节,故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调解成功并由商家给予800元赔偿,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市场秩序,又平衡了消费者与合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权。

案例四 柳州市柳江区某门业个体经营户商品质量消费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某门业个体经营户购买入户大门质量不达标,希望协调全额退费并获得赔偿。

经核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凭证、门体脱漆现场照片等证据,约谈涉事商家了解情况,确认门体脱漆问题并非人为损坏,而是产品质量存在瑕疵。

2025年11月,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邀请双方到所内进行调解。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明确经营者主体责任。商家最终认可产品质量问题,同意为投诉人进行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投诉人现场一次性赔付投诉人288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瑕疵引发的典型消费纠纷。市场监管部门接诉后,迅速核查购物凭证与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依法约谈商家,准确认定门体脱漆属产品质量问题而非人为损坏,为调解奠定坚实事实基础。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主体责任,释法说理,推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商家当场赔付2880元,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处置高效规范,既体现了行政调解在化解消费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也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履行法定责任与义务,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案例五 柳州市柳江区某美容店铺诱导美容消费投诉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消费者在柳江区柳石路迎宾菜市场内的美容馆参与免费皮肤测试时,工作人员告知支付200元即可享受全脸清洁服务,消费者同意后支付了该费用。但工作人员在面部清洁结束后才告知消费者,后续不能用清水洗脸,需额外支付费用购买“原液”才能恢复皮肤状态,消费者因此被强制消费1200元。消费者诉求:希望相关部门协调商家返还1200元。

经核实,该美容馆经营者王某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店内产品亦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针对其无照经营、未明码标价等违规行为责令整改,要求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前必须明确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避免引发消费纠纷。经调解,涉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涉诉美容馆向投诉人退还1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美容行业“免费诱导、强制消费”纠纷。商家以“免费测试”“低价清洁”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却在服务中设置障碍,强制推销高价产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同时,经营者无照经营、商品未明码标价,暴露出其经营行为的不规范与法律意识的淡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介入,依法责令整改,并成功调解退款,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该案例警示美容服务行业部分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消费的乱象依然存在,消费者应警惕“免费”陷阱,理性消费;监管部门也需持续加大对无证经营、价格欺诈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六 柳州市柳江区某公司擅自使用“八渡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信息转办单,反映辖区内某公司生产的笋产品外包装上突出标注“八渡笋”“原味八渡笋”“红油八渡笋”等字样,涉嫌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前往该公司开展线索核查,经核查,该公司生产销售酸笋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案件。涉事企业在其生产的笋产品包装上擅自突出标注“八渡笋”等地理标志字样,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八渡笋”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体现了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高度重视,彰显了维护品牌价值与市场公平的坚定决心。地理标志是区域特色经济的重要载体,其保护不仅关乎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推动乡村振兴、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此案警示各类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合法合规经营。同时,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执法保护力度,筑牢品牌保护屏障,让地理标志真正成为地方特色产品的“金名片”。

案例七 柳州市柳江区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州市柳江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能当场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即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案例评析 

该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其行为已构成违法。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润滑液等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风险等级高,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此类器械关乎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实施严格经营许可制度,保障其采购、储存、销售全链条的可追溯性与安全性。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更因缺乏质量管控,给产品使用者带来健康潜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查处,既是维护医疗器械经营秩序的必要举措,也是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的有力行动。此案为所有医疗器械经营主体敲响警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唯有合规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案例八 柳州市柳江区某商务宾馆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柳州市柳江区某商务宾馆一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同月,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宾馆仍在使用上述检验不合格电梯。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已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等综合因素,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中,该商务宾馆在电梯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暴露出其安全主体责任严重缺失,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极不负责任。电梯作为高频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的关键环节,检验不合格意味着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继续使用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虽处以较低额度的罚款,但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的行政决定更具警示意义,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监管理念。此案警示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检验不合格设备须立即停用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运行”的侥幸心理,切实筑牢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安心出行。

案例九 柳州市柳江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柳州市柳江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2025年柳州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现场工作,发现该公司存在6项问题。针对问题1、3、6,执法人员下达《提醒敦促函》督促其限期整改;针对问题2、5,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该公司问题4中涉嫌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系统外廓尺寸标准限值设置错误的行为,并对其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柳州市深化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整治的生动缩影。该检测公司系统性地暴露出包括出具不实报告、关键参数设置错误在内的多项违规问题,反映出其内部管理混乱与质量意识淡薄。监管部门采取分类处置、精准执法的方式,对一般问题下达提醒敦促函,对严重违规行为则责令改正并立案查处,既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也彰显了包容审慎的监管智慧。特别是对出具不实报告这一核心失信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和罚款,形成了有力震慑。机动车检测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数据真实是底线。此案警示所有检测机构必须引以为戒,坚守合规经营与诚信检测的底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每一份报告都经得起检验。

案例十 柳州市柳江区某餐饮店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案

案情简介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程女士举报,反映柳州市柳江区某餐饮店通过网络销售真空包装螺蛳粉存在问题。2025年1月,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查实,该店负责人通过视频平台与买家接洽,以微信转账方式,将店内现场制售的螺蛳粉真空包装后通过快递销往外地。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2017〕492号)规定,当事人该行为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600元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规开展网络食品销售案。该餐饮店将现场制售的螺蛳粉经真空包装后通过快递销往外地,其行为本质已超出餐饮服务范畴,属于未经许可的食品生产销售行为。螺蛳粉作为发酵性熟食,对贮存、运输条件有严格要求,餐饮单位缺乏相应的生产资质与品控能力,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执法部门依据相关管理条例,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裁量适当,既纠正了违法行为,也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此案提醒广大餐饮从业者,必须严守许可范围,不得擅自将堂食菜品转为预包装食品进行异地销售。同时,也警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需甄别商家资质,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覃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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