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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典型案例!两次起诉同行侵权,最终倒赔6万元

滚动播报 04.03 08:0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共8件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坚持平等保护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坚持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多个方面,展示人民法院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其中,一起涉及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尤为引人关注。

01

同为吉林大米经营者,专利之争由来已久

该案原告吉林省前郭县徐某米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9日,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加工、销售。徐某米业公司法人代表徐某分别于2012年11月和2015年10月提交了名为“大米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先后于2013年3月和2016年2月获得授权。

该案被告魏某于2019年8月1日提交了名为“包装袋(小粒王二)”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下称涉案专利)。不过,该专利历经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于2022年5月被依法宣告无效。

2021年9月8日,魏某以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将徐某米业公司起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过,随后魏某又撤回了起诉。

2022年7月7日,魏某以专利侵权为由,再次将徐某米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米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2022年12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魏某的起诉。

02

原告站上被告席,确定构成恶意诉讼

在被起诉两次后,徐某米业公司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失,遂以构成恶意诉讼为由,将魏某起诉至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松原中院),并索赔11.5万元。

对此,魏某辩称,首先,其于2022年提起诉讼时,并不知晓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其次,其对徐某米业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主张的标的额较小,属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合理范畴,没有对徐某米业公司采取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等严重干扰徐某米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不具有侵害徐某米业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再次,魏某针对徐某米业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是正当的维权行为,并非故意针对徐某米业公司等特定主体,诉讼行为未超出正当维权的边界,严格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

松原中院经审理认为,魏某于2022年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给徐某米业公司造成了损失。在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后,酌情确定魏某赔偿徐某米业公司10万元。

魏某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吉林高院)。

吉林高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方面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支持创新,另一方面要切实防范和打击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侵害他人商誉、扰乱市场秩序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本案中,使用魏某涉案专利的某公司与徐某米业公司同为吉林大米的经营者,应在诚信经营中谋发展,在公平竞争中求壮大,以此推动提升吉林大米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竞争力,而不应进行不正当营销,甚至是恶意诉讼,以排挤、限制竞争对手。魏某于2022年7月第二次提起诉讼前,已明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其起诉已缺乏权利基础,但仍提起该诉讼,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吉林高院判决魏某赔偿徐某米业公司相应损失合计6万元。

03

依法规制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守护“吉林大米”品牌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解读该案时表示,该案作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类代表案件,具有两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捍卫粮食产业品牌与市场秩序,守护国家粮食安全。案例直面粮食领域包装知识产权恶意竞争乱象,通过公正裁判为“吉林大米”等区域公共品牌构筑司法“防护墙”。判决倡导“在诚信经营中谋发展,在公平竞争中求壮大”的价值理念,为粮食产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是厘清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准确认定“恶意诉讼”构成要件。案例牢牢把握恶意诉讼的三大核心要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主观具有恶意”“造成损害后果”,为区分“合法维权”与“权利滥用”提供了清晰指引,平衡了保护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

(本报记者 姜旭)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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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晏 如 

责  编:孙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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