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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全资子公司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15万元 已缴纳且对利润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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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796,证券简称:贝斯美)近日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化工”)收到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该罚金已缴纳。公司表示,此次案件对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且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告显示,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此前指控永安化工排放大气污染物,其环保部员工存在干扰排污自动监测设施、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同时指出,永安化工及涉案人员具有明确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并建议从轻、从宽处理。

根据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日作出的【2026】苏072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除对永安化工判处罚金15万元外,同案被告员工也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贝斯美在公告中强调,针对此次诉讼涉及的问题,永安化工已于2024年完成整改,涟水生态环境局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督察,确认其废气治理设施和废气在线设备的改造符合相关整改要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永安化工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此外,公司表示,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项目 具体内容
诉讼阶段 一审判决
子公司当事人地位 被告
涉案金额 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缴纳)
对公司利润影响 对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整改情况 2024年完成整改,废气治理设施和在线设备改造符合要求,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员工判决结果 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万元(已缴纳),缓刑期内禁止从事与排污有关活动
是否触及强制退市 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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