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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涉买卖合同纠纷 马鞍山花山区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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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皖0503民初3016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8月29日,判决结果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方某诉被告王某、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凯龙马鞍山分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王某,被告红星美凯龙马鞍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派家居、杨某经传票传唤,被告王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观点**:

方某提出诉讼请求:1. 解除与王某、欧派家居的买卖合同关系;2. 四被告双倍返还购买橱柜定金20000元;3. 四被告承担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王某系欧派家居授权经销商,2023年2月9日方某在红星美凯龙马鞍山分公司处与王某经营的某戊(已注销)达成购买“欧派”橱柜协议,支付定金10000元,某戊出具加盖“某鞍山市欧派橱柜红星专卖店”公章的预约单及收据,均有欧派集团名称或商标标识。某戊未供货且已注销,王某构成根本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欧派家居作为品牌方,单据使原告认为店铺系直营,应承担连带责任;红星美凯龙马鞍山分公司未谨慎监管某戊注销,应承担连带责任;杨某作为后续区域承接方,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观点**:

- 欧派家居庭前书面答辩:非合同签约主体,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是适格被告;王某作为经销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与欧派家居无隶属关系;原告款项支付至王某经营主体,知晓合同相对方非欧派家居;区域已由杨某承接,原告执意退订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对欧派家居的全部诉请。

- 红星美凯龙马鞍山分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无请求权基础,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的条件;原告未通过商场统一收银,交易脱离监管,请求驳回对其的全部诉请。

- 王某、杨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案件事实**:

2023年2月9日方某在红星美凯龙马鞍山分公司商场选购橱柜,王某经营的某戊系欧派家居授权经销商(授权期限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方某与某戊达成购买“欧派”橱柜协议,通过支付宝支付定金10000元(收款方为某鞍山市花山区安牧建材经营部),某戊出具预约单及收据。后某戊未供货,王某于2024年3月1日注销某戊工商登记。红星美凯龙马鞍山分公司在商场醒目处提示顾客将货款交至商场收银台。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方某与王某经营的某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某戊注销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方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欧派家居非合同相对方,对其解除合同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红星美凯龙马鞍山分公司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的承担责任条件,不承担赔偿责任;杨某非合同相对方,无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 解除方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关系;2. 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方某定金20000元;3. 驳回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920元,由王某负担。如未按判决履行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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