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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实际控制人陈峰因未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隐瞒持股信息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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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纪律处分决定,对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实际控制人陈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因其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并隐瞒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上市公司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深交所披露,经查明,陈峰存在两项主要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截至2024年8月29日,陈峰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106,062,5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37%。2024年8月30日,陈峰通过借入资金,利用吴某铭、钟某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10,833,000股,占总股本的3%。交易完成后,陈峰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达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该义务。

二是隐瞒持股信息变动情况。陈峰的上述行为导致贝斯美2024年三季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深交所指出,陈峰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则,经深交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将其上述违规行为及处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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