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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齐齐哈尔通报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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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鹤城发布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2026年市场秩序“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严守民生安全底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行动聚焦重点场所食品安全、餐饮具洗消不彻底等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现公布2026年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富拉尔基区某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1月21日,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其在富拉尔基区某食品超市购买的冬满仓牌哈尔滨风味红肠已超过保质期。调查过程中经营者承认消费者购买的冬满仓牌哈尔滨风味红肠是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2026年2月10日,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建华区某商贸行用非食品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食品案 

2025年11月18日,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经公安机关移送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建华区某商贸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使用绿丁牌二氯异氰尿酸钠消毒粉以1:1000的配比用于肉制品及蔬菜、饮料外包装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8日,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富裕县某食杂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5年12月18日,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富裕县友谊乡一村民通过朋友圈发布杀猪售卖信息并在其自家商店售卖未经过检验检疫的猪肉。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7日自行屠宰自家饲养的生猪,用于杀年猪宴请亲朋好友后,将剩余的26.9公斤猪肉放在其经营的富裕县某食杂店内对外销售,上述猪肉未进行检疫。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5日,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克山县某食品超市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6年1月9日,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克山县某食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柜台上摆放有待售的12袋无标签已塑封红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30日,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富拉尔基区某幼儿园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3月2日,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张贴的“3月一周食谱表”中星期二午餐中有“煎龙利鱼”,经现场检查冰箱内食材发现实为冻巴沙鱼片,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幼儿园进货查验记录,也未发现其采购过龙利鱼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2026年3月18日,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依安县某板鸭鹅新城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12月9日,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依安县某板鸭鹅新城店在抖音平台发布作品展示自己的商品时,作出了虚假的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1日在抖音平台发布作品介绍自己家商品时,视频背景使用了带有“依安老字号”“依安商务部”字样的荣誉标牌,但未能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2026年2月26日,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齐齐哈尔某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对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5年9月3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齐齐哈尔某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食堂内的餐盘进行无菌抽样。2025年9月15日由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5日,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11月17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再次对齐齐哈尔某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的餐碗进行无菌抽样。2025年12月1日由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5日,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鹤城市场监管局

编辑 | 赵辉      责编 | 潘从军

审核 | 戚莹      统筹 | 孟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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