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汇”案件庭审内容曝光
资管黑板报
摘要:2026年3月24日至27日,临朐县人民法院对江海汇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公开审理,
说明:以下内容来自旁听者记录的总结,原旁听记录字数高达数万字。另旁听记录也可能参与了记录者个人原因,可能与庭审内容有差异,如有疑问请以法院或者官方公告为准。
2026年3月23日至27日,临朐县人民法院对江海汇集团分支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公开审理,焦点从事实梳理逐步深入到证据质证、核心事实厘清,辩护人刘金滨律师、张庆庆律师围绕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及案件事实展开犀利辩护,暴露出控方证据存在诸多瑕疵、庭审流程及起诉书存在疏漏等问题,核心争议始终围绕控方证据是否达到刑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展开,以下是庭审各环节要点归纳总结。
一、庭审第二天(3月24日):举证质证开启,程序违法问题初显
庭审进入第二天,焦点从首日的事实梳理转向举证质证环节,核心围绕被告人发问、控方证据程序合法性展开,凸显出辩护律师对程序正义的坚守。
在法庭调查环节,重点对第四名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发问。王某某年逾古稀、听力不佳,庭审初期因无亲属旁听、未委托律师而显得格外无助,其儿子也因本案被羁押,庭审中曾出现啜泣,法庭善意提示其控制情绪。后续其家人为其配备助听器后,能够基本清晰回答问话。刘金滨律师在发问中,引导王某某道出内心无奈,其质疑“集团多年举办大型会议,甚至去过人民大会堂,国家难道不知情?像我们这种小人物,说有罪就有罪”,律师坚持要求书记员完整记录该表述,认为其能还原被告人主观认知,证明被告人被集团营造的合法假象所误导——集团通过虚构业务、举办大型会议、传递有政府背书的信息等方式,欺骗包括王某某在内的业务人员,而多名被告人甚至将自身及家人积蓄投入公司,进一步印证其被蒙蔽的事实。
下午的举证质证环节,刘金滨律师率先对控方核心证据提出质疑,直指取证程序违法。针对控方举证的涉案电子数据U盘、硬盘,律师指出,侦查机关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前)接收电子数据后未依法封存,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直至2024年9月20日才对相关存储介质进行扣押,且扣押过程无同步录像、无封存记录,长达43天无签字、保管及数据完整性校验记录,而控方指控犯罪的所有数据均来源于此。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完整性校验并录像,本案侦查机关未履行上述程序,导致电子数据存在被污染、篡改的合理怀疑,依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涉案纸质财务账簿存在明显漏洞,2021至2024年的外账记录缺失,且公检机关均未说明缺失原因。控方举证时称,已将U盘电子数据与纸质账簿部分核对,且经财务人员核实电子数据准确,但刘金滨律师发现该表述未被书记员记录,当即要求补正。随后律师质疑财务人员笔录存在虚假,与实际情况矛盾,指出U盘数据本身合法性、真实性存疑,以此为依据的鉴证报告自然无法成立,控方不应降低证据采纳标准。此前消极回应的其他辩护人,也在两位律师的带动下,补充质证意见,凸显刑辩律师对程序正义的坚守。
二、庭审第三天(3月26日):核心证据全线失守,关键事实存疑
庭审第三天,法庭辩论直击要害,控方用以定罪的核心证据(电子数据、鉴证报告)均被辩护人指出存在根本性瑕疵,同时投资人提交的证据引发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质疑,凸显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问题。
其一,电子数据合法性、真实性彻底存疑。本案所有涉案人数、金额、获利均来源于被告人手机、公司U盘及硬盘,但这些电子数据取证流程完全违法。被告人孙某某的手机于2024年10月30日被扣押,却在扣押前半个月就受理电子数据检查申请,扣押时无封存、录像、见证人,且在电子数据检查完成后才补做封存,长达五个月的时间内数据处于可操作状态;其他十三名被告人的手机扣押时间在2024年8月至10月间,电子数据检查受理及实施时间均早于统一封存时间(2024年12月6日),流程颠倒且关键环节缺失。加之U盘、硬盘接收后43天未依法封存校验,且财务人员系按侦查人员要求“整理”数据,其笔录存在多处虚假陈述,作为案件“证据地基”的电子数据彻底失效。
其二,《经济鉴证报告》漏洞百出,不具备法定证据资格。张庆庆律师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针对专门性问题的证据仅为“鉴定意见”,“鉴证报告”并非法定证据形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检索,全国上万起非吸案件中,均未以鉴证报告作为定罪证据。同时,该报告仅依据财务人员整理的电子表格,未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流水、投资人证言等原始证据佐证,数据严重失实——仅被告人孙某被指控的金额中,就有15亿元(占比58%)对应1115名投资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该部分金额依法不应认定。
其三,投资人提交的证据揭示案件关键疑点。多名投资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江海汇集团持有6个应急转贷牌照、2个民间融资登记牌照,有政府参股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相关证据,且集团创始人曾在人民大会堂参会,相关宣传让投资人及业务人员相信业务合法。另有投资人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约几十亿资金流向地方城投公司,但办案机关未查清该部分资金去向、涉及的城投公司及欠款情况,也未评估变现集团名下200多套抵押房产及其他实体资产,导致投资人损失无法确定,却将责任推给底层业务员。此外,投资人提交的证据还包括集团创始人与政府、公安人员的联系名单,暴雷前后的相关安排等,直指办案机关未深究核心责任主体。
其四,集团创始人关键信息引发质疑。江海汇集团创始人周春卫曾被聘任为省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信访听证员,而集团于2024年8月暴雷前,其与安志斌已于7月出走美国,且中美无司法协助机制,追逃难度极大。辩护人指出,若集团业务构成犯罪,罪魁祸首是已出走的高层,而非对内幕不知情的底层员工,办案机关对底层员工的重罚的做法,难以彰显公平,且集团运营十余年未被监管部门叫停,客观上强化了参与者对业务合法性的信赖,不应由底层业务员承担全部责任。
三、庭审第四天(3月27日):举证混乱,起诉书漏洞凸显
庭审第四天,焦点延伸至案件核心事实厘清,控方提交的证人证言、投资人证据等不仅未加固指控链条,反而印证被告人被蒙蔽的事实,同时公诉机关举证混乱、起诉书存在多处错误,导致庭审提前结束。
其一,集团总部证言印证底层被告人被蒙蔽。控方举证的14名集团总部高管证言,均来自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依法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且存在将责任转嫁底层员工的倾向。证言证实,资金池操作、虚构借款合同等违法行为均由集团高层秘密实施,底层分公司被告人无参与权、知情权,仅能看到集团提供的全套合法材料,系被刻意欺骗。此外,集团高层多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而底层被告人却面临重刑,办案尺度差异引发公正性质疑;同时,侦查机关未核查处置集团实体资产、未追查城投公司欠款,反而向自身也倾家荡产的被告人施压,本末倒置。
其二,集资证据与鉴证报告数据严重矛盾。张庆庆律师以集资参与人杨某某为例,指出起诉书指控孙某某吸收其20万元存款,但杨某某证言明确该笔投资与孙某某无关,且其自述投资、损失金额与鉴证报告数据严重不符。律师强调,投资与损失数额的合法依据是银行流水等原始书证,而非单方统计的鉴证报告,控方举证逻辑自相矛盾。
其三,公诉机关举证混乱导致庭审提前结束。控方举证的大量投资人证言、银行流水等证据杂乱无章,未明确区分各证据对应的被告人、涉案数额及损失金额,未按约定的“十人一组”举证,即便调整为“五人一组”仍推进缓慢。合议庭多次质疑举证的关联性,最终因效率过低决定提前休庭,要求控方对证据进行针对性区分,厘清核心信息。
其四,起诉书存在多处事实与法律错误。一是任职时间与公司成立时间矛盾,起诉书指控孙某某2015年起担任某公司法人代表,但该公司实际成立于2019年;指控孙某某参与成立另一公司,亦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二是资金转移指控不实,起诉书称孙某某案发后将资金转移至亲属账户,但银行流水无相关记录。三是数据矛盾,鉴证报告与起诉书所载被告人工资、获利金额不一致,且对孙某某的获利统计区间采用双重标准,部分指控数据无原始证据支撑。四是法律适用错误,数罪并罚援引的法律条款错误。律师当庭要求控方书面变更起诉书,法庭已予以支持。
四、庭审核心总结
虽然庭审旁听记录有缺失,但也能反映很多问题,但纵观四天庭审,核心争议是控方证据是否达标。控方电子数据程序违法、鉴证报告无法律效力且失实,投资人证据揭示案件事实未查清、责任认定不当;公诉机关举证混乱、起诉书疏漏,进一步削弱指控可信度。
辩护人围绕证据合法性、真实性辩护,指出办案机关未深究高层责任、未追查资金及处置资产,强调底层员工系被蒙蔽的受害者。本案凸显“证据为王”原则,唯有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确保裁判公正。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期待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来源:资管黑板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