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单公布!齐齐哈尔这些当事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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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鹤城发布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
讷河市孔国杀猪菜馆:
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讷河市金顺源海鲜超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19845640007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
肖美玉:
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吴媛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19845640007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宫德君:
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付留占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19845640007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文英:
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侯广臣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19845640007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
马宇骁:
本院依法受理执行高丽与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19845640007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宋秀花:
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刘海波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19845640007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敏:
本院依法受理执行黄淑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19845640007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
冯丽影、李贵锋:
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讷河市农村商业银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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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博:
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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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建平:
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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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
谢丽、谢春胜、孙国海、陈朝忠:
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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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
曾令明、曾令亮:
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19845640007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淑艳:
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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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玉林:
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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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讷河市人民法院
编辑 | 唐阳 责编 | 潘从军
审核 | 戚莹 统筹 | 孟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