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注意!今起实施!
(来源:巴彦淖尔市工商业联合会)
3月20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4号《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食品销售连锁业态的专项监管规章,直击“连锁不连管、总部不担责”痛点,构建企业总部负总责、分支机构管区域、门店守一线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实行处罚到人,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一、适用范围
谁要执行114号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以下简称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适用本规定。
● 统一品牌:使用同一主品牌、子品牌、关联品牌;
● 主营食品:以食品销售为主营收入;
● 统一管理:实施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等规范化管理;
● 门店规模:10家及以上门店(含直营、加盟、合营)。
二、资质要求
三级主体各负其责
1
企业总部(负总责)
从事同一品牌食品销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明确一个企业总部。
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只收费、不管理”。
企业总部不得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企业总部应当建立投诉处置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开展演练。
2
分支机构(区域管)
按照企业总部的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销售连锁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
门店(一线守)
根据经营食品种类,门店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
三、核心机制
日管控 周排查 月调度(三级联动)
建立覆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的三级责任链条,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闭环管理。
层级 | 职责 | 报告与处置机制 |
门店 | 一线执行,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现场自查、整改、上报。 | 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防范管控措施,并及时向分支机构或者企业总部报送。 |
分支机构 | 区域统筹,督促门店整改,汇总问题,落实本级管控并上报企业总部。 | 及时汇总分析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共性问题,督促门店整改到位并向企业总部报告;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防范管控措施,并及时向企业总部报送。 |
企业总部 | 顶层管理,统一标准、统筹调度、研判系统性风险、组织全系统整改。 | 建立并实施覆盖全体系、全链条的食品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对于发现的系统性问题,应当对所有分支机构、门店等开展排查并采取整改措施。 |
企业总部须将以下内容纳入风险管控清单,作为日常检查核心:
● 实施统一管理的食品采购、贮存、配送、销售等环节的控制情况;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操作规范执行等情况;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 食品安全消费投诉处理情况;
● 其他需要管控的食品安全风险事项。
四、企业总部管理
六大硬核义务
1
检查评价
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定期检查,每年至少对所有分支机构、门店进行一次全覆盖实地巡查,闭环处置问题。
2
智能监控
应当结合实际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等方式,对门店等的食品贮存、陈列等销售管理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提高经营过程实时控制能力,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保存,其中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14天。
3
信息化溯源
应当结合实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方式,对食品进货查验、贮存配送、巡查检查、人员管理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电子化记录,提升食品安全智慧管理水平。
4
风险快处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制度,及时通知分支机构、门店等停止采购、配送、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5
培训考核
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每年培训不少于40小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
经费保障
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每年将一定数额的营业收入用于食品安全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并对由于保证食品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五、全链条合规
食品采购、贮存与配送管理
1
统一采购要求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当加强食品采购管理。由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的,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依法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企业总部应当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结合实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供货者。
由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统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门店等能够及时查询、获取相关凭证,门店等应当对收货情况进行记录。
不由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统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门店等应当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门店等发现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供应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及时向供应食品的分支机构或者企业总部反馈。
2
统一配送要求
由企业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配送的,企业总部应当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
3
非统一采购、配送要求
不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门店等应当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4
自行贮存要求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自行贮存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 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5
自行配送要求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自行配送食品的,应当保证配送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6
委托贮存、配送要求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委托贮存、配送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规定贮存、配送食品。
六、法律责任
处罚到人、严管重罚
1
处罚到人
企业存在食品安全违法情形,且符合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任一条件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处以其上一年度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
尽职免责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个人处罚。
3
常见违法责任
●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企业总部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减轻、免除责任: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配送: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未按要求报告门店清单、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相关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个人责任:对存在故意、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除处罚企业外,可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温馨提示
请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立即开展全体系、全链条自查自纠,补全资质、搭建三级体系、完善制度、配齐人员、规范流程,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新规正式实施后,经营合规不缺位、风险防控不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