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过度“薅羊毛”遭4S店拉黑,孰是孰非?
江苏新闻广播
近日,安徽合肥“车主一年在4S店免费就餐超260次遭拉黑”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庞先生在某4S店购车后,因频繁到店享受免费餐饮、充电等服务,并多次与员工发生冲突,最终被门店终止所有服务。
(图片来源:都市快报)
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当地警方已介入处理
据庞先生称,其于2024年9月在4S店购车,客服人员称可以免费洗车、充电、吃饭,没有次数限制。今年3月,庞先生因充电问题与店员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双方报警处理。庞先生还自称,有店员在电话中对他家人进行威胁。最终庞先生的车辆被4S店“拉黑”,无法享受任何服务。
对此,4S店工作人员表示,去年庞先生到店用餐超260次,并携带饭盒打包带走,甚至还把自己家里的电动车放在后备箱,带到店内员工充电区来充电,庞先生在店内接受服务的频次、内容已经超正常的服务范围。在此基础上,双方有数次矛盾升级,庞先生仅在店内报警就不下于6次。
4S店工作人员还表示,门店与庞先生口头上达成约定,一次性买断庞先生的所有保养券、维修基金,双方此后不产生任何交集,但最终该协议仍未能达成。
3月18日,当地警方表示,此事正在调查处理中。
律师说法
4S店单方终止服务是否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虽然4S店承诺免费服务时未明确次数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可以无限扩张。而庞先生一年到店就餐260余次,相当于全年超70%的天数都在4S店用餐,还自带饭盒打包带走,其行为已经背离了4S店提供免费餐饮服务的初衷,也损害了4S店及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权利滥用。
当一方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利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关系。因此,4S店在沟通无果后将庞先生的车辆拉黑,于法有据,于情可原,不构成违约。
庞先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就目前披露的情况看,庞先生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程度,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
首先,庞先生多次与4S店员工发生冲突、影响4S店经营,扰乱4S店的正常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庞先生“仅在店内报警就不下于6次”,其高频次、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律师提醒
法律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经营者的正当经营秩序;既尊重合同自由,也规制权利滥用。任何试图将“福利”异化为“特权”的行为,终会被法律与公众的理性所矫正。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 徐小祥律师
部分新闻来源:都市快报、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