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360万元,原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获刑十年三个月
澎湃新闻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超360万元,原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乡村振兴局副局长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3月20日,“两高”联合发布5件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杨某受贿案》入选。
案情显示,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某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乡村振兴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何某等人在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业基地、冷链加工等项目建设审批、补助发放、工程承揽等环节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60万余元。
最高检介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对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检指出,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身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乡村振兴局副局长,承担依法推进农业产业项目建设的工作职责,却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在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业基地、冷链加工等项目建设审批、补助发放、工程承揽等环节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360万余元,破坏农业产业政策精准实施,侵蚀乡村振兴物质基础。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为国家农业产业政策有效实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