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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个人出租住房相关税费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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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后,关于个人出租房产这件事儿,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本文全部整理好了,一起来看!

增值税

1.住房类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1.5%)×1.5%

销售额计算:较2026年1月1日前会有所变化

2.非住房类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3%)×3%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税收优惠政策提醒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达到10万元(不包括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7%: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5%: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1%: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房产税

住房类: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非住房类: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住房类: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住房类: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印花税

住房类: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非住房类:

依照租赁合同按租金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个人所得税

住房类: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住房类: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参考:北京开发区税务《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费政策,一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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