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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拖欠工资的公司被注销后,员工工资还能找谁要?

滚动播报 03.19 04:06

(来源:工人日报)

一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被法院判决败诉后仍迟迟不支付欠薪,被员工申请强制执行。不料,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因注销登记不能偿还所欠工资,员工还能找谁讨要工资?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案例。该案中,该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员工为索要工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最终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求。

【案情介绍】

赵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因公司欠薪,其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应支付赵先生工资。判决生效后,公司却迟迟不支付欠薪。

无奈之下,赵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为顺利要回工资,赵先生将该公司股东孙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追加二人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庭审过程】

孙某和李某不同意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表示在公司注销之前,已经口头通知了赵先生;赵先生则表示,他是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才知道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查阅企业档案登记材料,得知公司已被注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的工资确实属于该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且直至公司因解散而注销登记仍未偿还。公司注销登记前,虽在形式上组成了清算组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但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书面通知赵先生。

法院认为,该公司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赵先生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拿不到工资。作为公司股东,孙某和李某应对公司未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确认追加孙某和李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公司所欠赵先生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案说法】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股东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是否进行了依法清算。如果公司只是在形式上履行了清算程序,但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和实质要件,股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欠付劳动者工资或仍有未清偿完毕的债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结清债务,如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执意办理注销企业手续,劳动者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的,股东应依法承担相应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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