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木工受伤后维权遇阻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肖君)近日,新疆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内,随着法槌落下,一起持续近两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终于画上句号。上诉人居某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某电力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告终。
2024年3月2日,和田县某木材加工厂内,居某经与案外人王某口头协商,开始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120元,工作内容包括木工制作及服从安排的其他任务。居某每天按时到岗,在3号厂房内进行木材加工,接受现场负责人王某的日常管理。
2024年7月24日,居某在操作木工机械时,不慎被设备伤及手部。王某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2.5万元医疗费。受伤后,居某多次与王某沟通赔偿事宜,但对方始终以“临时雇佣”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2025年3月,居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内蒙古某电力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5年4月14日,和田县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居某的请求。内蒙古某电力工程公司不服裁决,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主张,案涉加工厂与公司无关,王某并非公司员工,居某的工资由王某个人支付,与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项目由该公司承建,且居某的工资由王某发放,非公司直接支付,故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居某不服,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查明事实,法院从和田县某镇政府调取到三份关键证据:《某车间租赁合同》《租赁终止协议》及三份网上电子银行电子回单。这些证据显示,2023年9月10日,内蒙古某电力工程公司与和田县某镇政府签订租赁合同,承租3号、4号厂房用于木材加工,租期五年,年租金6万元。刘某作为公司监事,以个人名义分三次向镇政府转账支付租金,与合同约定完全吻合。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综合考量多个因素。首先,内蒙古某电力工程公司作为场地承租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刘某作为公司监事支付租金的行为,增强了公司与案涉加工厂的关联性。其次,居某在以刘某名义承租的场地内工作并受伤,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居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未说明为何非其员工在承租场地内组织生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认定居某与内蒙古某电力工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居某与内蒙古某电力工程公司从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7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