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琪鹏)北京市民政局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聚焦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三类预收费项目,对收费上限、资金存管、风险防控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障老年人财产安全。《办法》明确提出,不提倡、不鼓励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
据了解,养老机构预收费包含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其中,养老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收取的床位费、服务费、膳食费以及其他费用。《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应当明确相关费用的收取价格、收取依据、收取标准以及包含的服务项目或内容。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养老机构预收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
关于押金,《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的4倍。养老机构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收取的入住保证金属于押金范畴。押金除应急就医、抵扣欠费等情形外,不得随意支出。
《办法》不提倡、不鼓励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办法》明确,尚未建成或不具备收住条件的养老机构,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失信、涉非法集资的机构,一律不得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会员费。《办法》还明确,收取会员费的养老机构,须同时满足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星级评定在三星级以上、征信良好、提供银行保函或者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的条件。同时,会员费严禁投入高风险投资、借贷及关联企业,需按季度报送收支情况,每年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资金存管方面,《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所收取的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应全部纳入银行存管。养老机构应当与所在区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开立唯一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管银行对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分类核算,每日对预收资金明细流水、余额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针对退费难、机构“跑路”等问题,《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停业、歇业应提前30日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报告并公示,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不得拒绝、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