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工会义务”纳入仲裁和司法审查重点
(来源:工人日报)
近日,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紧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标准、工会监督流程及部门协同机制,引起法律界和有关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该《工作指引》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总工会或者区总工会。
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牛同栩认为,尽管此前公布施行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明确用人单位进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工会的核心要求,但在企业如何规范履行单方解除程序、相关职能部门如何强化监督引导等细节问题,仍存在制度衔接不畅、实操标准模糊等短板,亟须通过专项文件细化完善,填补实践操作空白。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67.4万件,同比增长9.8%。从天津的劳动争议类型来看,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占比持续走高。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孟雅靓表示,实践中有的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未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除理由缺乏充分依据、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等违规情形,进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指引》进一步细化了《实施办法》中‘未建立工会的告知上一级工会或地方总工会’的原则性要求,清晰界定了未建会单位的告知对象范围,为用人单位规范履行告知义务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指引,从源头规避因告知环节不规范引发的劳动纠纷。”牛同栩说。
同时,《工作指引》提出,工会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解除劳动合同的内部合规审查流程,将“事先通知工会解除理由”纳入必经程序;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并书面出具《天津市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值得关注的是,《工作指引》还明确指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按照《工作指引》,工会、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将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共享、联合调研、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提升协作效能。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唐鑛认为,天津立足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招法,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划定标准化工作流程,并进一步丰富发展了工会、法院、人社的三方协作机制,将“通知工会义务”纳入仲裁和司法审查重点,工会同步推动企业建立解除合同内部合规审查流程,形成了“程序规范+监督闭环+多方联动”的全链条管理模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作指引》,天津市总还研究制定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细则,细化监督工作流程和工作协同机制,积极推动劳动争议源头化解。该工作细则专门设置“强化监督保障”章节,从人才、制度、经费三个方面为工会监督工作提供支撑,提升工会监督的专业能力和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