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说法|订酒店“30分钟后不可取消”?最高法典型案例:霸王条款无效!
(来源: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时,经常会遇到商家在订单页面标注这类条款,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合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对此给出明确回应:霸王条款无效!
典型案例
鲁某通过在线旅游服务平台,提前14天预订了“十一黄金周”三天两晚的客房一间,并全额支付房费1281元。订单页面明确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后鲁某因未能购得前往目的地的车票,在预订成功仅两小时后,便在线申请退订并要求全额退款。但客栈以超过“30分钟限时”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鲁某诉至法院,要求客栈退还全部房费1281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鲁某与客栈已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鲁某在预订两小时后就申请退订,距离入住时间还有14天,客栈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将客房再次出售,并不会因此造成实际损失。如果直接按照“30分钟后不可取消、扣全款”的条款执行,明显不合理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背公平原则,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最终,法院结合客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影响二次销售等因素综合判定,判决客栈向鲁某退还房费1000元。
律师观点
“条款≠合法”“商家标注≠法律认可”,这不是免责理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即便在页面提示,也属于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酒店、平台不能以“一经预订概不退还”“超时不退”等一刀切规则,随意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酒店退订不能“一刀切”扣款,是否退款、退多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兼顾公平原则与市场实际,做到权责对等。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法治直播间》温馨提示:
预订住宿时遇到“超短时限不可取消”“取消扣全款”等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有权提出异议。提前多日退订、未对商家造成实际损失的,商家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广大公众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