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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炒股,为何钱没直接存入自己账户?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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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主观不承认,客观行为却藏不住猫腻!”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涉嫌受贿罪、洗钱罪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20万元赃款及2万余元股票收益被依法没收。

2025年9月,监察机关将陈某涉嫌受贿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监察机关认定,陈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128.5万元。

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陈某的受贿赃款去向异常,研判后认为极有可能存在漏罪。经查,陈某曾利用职权便利,先后收受2名同事送的“好处费”共20万元。据陈某供述,他将20万元赃款交给同事秦某(另案处理),委托其进行炒股。然而,秦某并未将赃款直接存入自己的股票账户,而是经其他人的银行卡辗转汇入后再进行交易。

“正常炒股何须‘绕弯子’?这不符合常理!”面对陈某“单纯炒股”的辩解,办案检察官并未轻信,决定以客观证据还原其真实目的,精准界定行为性质。

“通过他人账户转移掩饰赃款,符合洗钱罪特征,主观故意可从客观行为推断。”为确保定性准确,扎赉特旗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兴安盟检察分院汇报。经会商研判,兴安盟检察分院提出具体的补强证据链指导意见,并要求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扎赉特旗检察院以秦某为突破口,多次询问核实资金流转,调取股票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等书证,最终固定完整证据链,还原了20万元赃款洗钱全过程。

经查,陈某为了将受贿现金“洗白”,采取“现金交付—存入他人账户炒股—实现赃款与他人财产混同—完成赃款性质洗白”的模式,通过这种非法资金运作方式,将赃款转化为合法投资并获取利益,从而完全切断赃款与其本人的直接关联,实现“漂白”赃款及其收益的目的。

检察官告诉记者,股票代持洗钱方式极具隐蔽性,行为人通过掩盖真实资金来源和控制关系,从而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伪装成合法财产,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相关的正常活动。

在证据面前,最终陈某认罪认罚。2025年10月,扎赉特旗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人以完整证据链清晰呈现“受贿+洗钱”全过程,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指控意见。

据介绍,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以来,兴安盟检察机关坚持“一案双查”,深挖洗钱犯罪线索,依托反洗钱合作机制,与银行、监委、公安和法院等部门常态化沟通协作,凝聚执法司法监管合力,从严打击相关犯罪,为守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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